活动推送
位置: 首页 >> 活动推送 >> 正文
活动推送

第三届网络犯罪治理实务论坛暨“跨境网络犯罪治理疑难问题”学术研讨会在昆明顺利召开

发表于: 2026-07-14 18:29:00 点击:

第三届网络犯罪治理实务论坛暨“跨境网络犯罪治理疑难问题”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随着数字技术与全球化浪潮的推进,犯罪手段的智能化迭代、犯罪链条的全球化布局与犯罪资金的多元化洗白,跨境网络犯罪治理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新问题。为了推动学界与实务界共同聚焦跨境网络犯罪治理疑难问题展开深入交流,武汉大学法学院、云南大学社会科学处、云南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思想战线》联合举办第三届网络犯罪治理实务论坛暨“跨境网络犯罪治理疑难问题”学术研讨会。2026年7月11日,论坛在昆明丽水云泉大酒店二楼云轩厅顺利召开。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缉私局等中央部委,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浙江省公安厅等省级司法实务部门,以及来自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浙江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等十余个省市各级司法实务部门,阿里巴巴公司、抖音集团、中国报关协会等企业与行业协会,《法学评论》《政法论坛》《现代法学》《当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思想战线》《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大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江汉论坛》等学术期刊单位,以及武汉大学、云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香港中文大学、东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苏州大学、贵州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一百余位实务界与理论界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论坛,旨在通过跨领域、深层次的对话,为破解跨境网络犯罪治理中的疑难问题贡献多元视角下的可行方案。

开幕式

云南大学党委书记周学斌、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分别致辞。

云南大学党委书记周学斌代表云南大学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周书记介绍了学校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致云南大学建校100周年重要贺信精神,法学学科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边疆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南亚东南亚法律制度、跨境犯罪治理等领域的建设发展情况,并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代表主办方致辞。何荣功教授指出,传统犯罪网络化、网络犯罪新型化趋势明显,技术性挑战突出。我国及时完善立法,出台系列司法解释,取得丰硕的原创成果,已成为中国刑法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本论坛旨在推动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实践疑难问题深入交流,坚持刑事一体化,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何荣功对出席会议的嘉宾、学术支持单位以及承担单位表示感谢并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会议开幕式由云南大学社科处处长、法学院教授高巍主持,他对到场的各位学界与实务界的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期待与大家一同深入研讨跨境网络犯罪治理疑难问题。

主旨发言

undefined

主旨发言由《思想战线》主编李维昌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汪斌围绕《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进行主旨发言。汪斌庭长指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三大新特征:一是犯罪组织集团化、规模化,窝点向境外转移,形成提供武装庇护和场所管理的“管理控制型犯罪集团”;二是犯罪链条细密化、专业化,黑灰产业分工协作;三是犯罪手段智能化、多样化,利用AI换脸变声等技术实施精准诈骗。结合2024年“两高一部”《意见》,他重点解析了两项核心规则:一是“管理控制型犯罪集团”的认定,其不直接实施诈骗,而是通过提供场所、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控制犯罪组织并分享利益,二者在人财物上相互独立,这是对共同犯罪理论的丰富。二是犯罪数额难以查证时的罪责认定规则,当行为人出境赴境外窝点累计30日以上且数额均难查证时,可认定“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责,但该规则具有后置性、补充性。在形势政策上,他强调应宽严相济,对胁从犯认定需具体分析,主动或经劝说回国投案可认定自首,对情节轻微者及特殊群体依法从宽处理,做好行刑衔接以分化瓦解犯罪。

海关总署缉私局国际执法合作处处长王蓓菁就《跨境网络走私犯罪的执法困局与治理路径》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她指出当前跨境走私犯罪呈现“单货分离、人货分离”的突出特征,犯罪分子利用加密通信软件、虚拟身份和虚拟货币完成全流程操作,幕后主使人甚至无需接触走私货物、无需踏入国境。并结合国际快递邮包藏毒、跨境走私轮轴夹藏毒品、高鼻羚羊角走私等典型案例,剖析了三类结构性执法困境:查到货抓不到人、抓到人但证据不完整、上下游链条无法完整呈现。其深层成因在于:传统“由人到案”与“由货到人”侦查逻辑缺乏有效衔接;电子证据审查面临取证难、认证难、关联难三重障碍;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一体化格局尚未形成,刑事司法互助程序与国内诉讼时效存在冲突。对此,她提出四点治理建议:一是推动证据规则系统化重构,构建“点线面”三维证据架构,明确海量数据分析报告的诉讼地位;二是推动执法理念从“由供到证”转向以客观证据为核心,坚持“打财断血、追赃挽损”并重;三是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为牵引构建合作框架,提高司法协助执行效率;四是推动跨境资产分享与还款机制建设,为境外追赃提供制度支撑。

专题汇报与交流

第一单元 跨境网络犯罪的新发展

第一单元主题为跨境网络犯罪的新发展,与会嘉宾围绕跨境洗钱新态势与治理核心、跨境赌博犯罪的演变态势与系统化治理路径、跨境电诈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等议题展开学术交流,以“嘉宾汇报+专家与谈”的方式进行。

第一单元由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赵春玉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副主编胡隽主持。


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主任严立新教授作题为《跨境洗钱新态势与治理核心》的发言,从全球洗钱新特征、虚拟资产洗钱的司法痛点与治理路径三个方面展开。严立新教授指出,当前全球洗钱规模庞大,虚拟资产洗钱增长尤为迅猛,虽然占比有限,但因交易基数极高,所涉绝对金额依然巨大。他对比了洗钱的新旧形态,指出洗钱本质在于隐瞒与掩饰,变化主要体现在工具、渠道、模式与组织的去中心化与碎片化。关于司法困境,他将去中心化金融概括为“没有看门人的金融”,缺乏客户身份识别导致溯源中断,智能合约与混币器等技术使交易难以干预、资金追踪断链。由此产生识别难、定性分类难、追赃挽损难、国际协作难四重困境,加之多数国家监管存在缺陷,共同构成“法律黑洞”。在治理层面,他强调应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金融监管、公安、检察、法院四条线需协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RWA、稳定币等金融创新形式保持高度审慎,在可控范围内稳妥推进。

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新型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向善亮聚焦《跨境电诈犯罪链条中的功能分层归责的困境与回应——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浙江治理为样本的几点思考》展开探讨,他指出当前跨境电诈治理的深层难点在于犯罪结构已高度链条化、功能化、跨域化,而责任评价仍停留在末端化、平面化阶段。跨境电诈已不依赖个别实行犯,而是通过引流、培训、设备支撑、资金转移等多个功能模块形成持续运转的犯罪链条,若评价仅关注直接实行行为,就容易“看到末梢看不到中枢”。功能分层规则并非突破现有刑法框架,而是在既有罪名体系内更加重视行为人的功能地位与实质作用。他进而梳理了三方面归责困境:帮信罪与诈骗共犯的界分及主犯缺位时的独立评价问题,事后资金转移环节的机械认定问题,以及专业化支撑行为的注意义务与“算法盲目”问题。对此,他提出应在法定构成要件内推动规则精细化,坚持功能判断与主观判断并重,探索以功能作用为基础的数额切分规则,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跨境电诈治理真正需要提升的,是法治边界之内对犯罪链条的认识、识别与穿透能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彦围绕《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法规制——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进行讨论,她指出《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中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条款“从有到无”的过程,折射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治理的深层困境。以新自由主义制度理论分析,网络恐怖主义的跨境特征严重稀释国家管辖权,形成“公地悲剧”,各国在法律、技术、理念层面的巨大差异使现有临时性合作模式难以有效应对。她系统分析了公约框架下的三重困境:一是刑事定罪范围层面,因宽窄定罪立场分歧,网络恐怖主义专门条款在正式文本中被删除,仅在前言留有开口,可能导致治理效能断层,与欧盟已实现的前沿治理形成对比;二是实体规则适用层面,公约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可适用于攻击型网络恐怖主义,但无法覆盖利用社交媒体进行宣传、招募等行为,援引第四条适用既有条约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形成“双轨制”适用困境;三是程序规则层面,数据类型三分法影响操作效率,预防措施条款存在结构性短板。李彦副教授指出需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引领凝聚共识,激发公约内置机制推动规则完善,弥合国家间数字鸿沟,构建系统性能力共建机制,以公约框架为突破点推进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制建设。

山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一级警员刘光瑞围绕《数智时代跨境赌博犯罪的演变态势与系统化治理路径》展开发言,他指出跨境赌博已从传统线下赌场升级为跨国复合型犯罪,呈现四大演变特征:组织形态模块化、分布式部署,指挥、技术、资金结算拆分至不同国家,打击单个节点难以动摇整条产业链;技术手段全面数智化升级,资金结算采用“虚拟货币+第四方支付”复合模式并利用混币器混淆流向,身份引流全链条滥用人工智能,在传统通信被切断后,星链终端设备被用于维持高带宽网站运营;犯罪形态转向“赌诈合流”,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并与色情、毒品、暴力犯罪深度绑定;渗透态势双轨并行,线下形成针对中国公民的境外赌场带,线上八成以上为网络赌博,链接藏于社交平台精准推送。当前治理面临技术反制代际差、法律规制短板突出、跨境协作受主权壁垒制约三重困境。对此他提出系统化治理路径:技术层面建设国家级智能监测阻断平台,突破虚拟货币穿透技术,完善星链反制闭环;法治层面出台司法解释激活相关条款,制定专门行政法规;跨境协作层面依托澜湄合作等框架建立情报中心,采取“一国一策”策略,推动紧密常态合作。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曦围绕《检察视域下跨境电诈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进行发言,她结合办案实践,从五个方面系统阐述了跨境电诈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适用难点及应对思路。她指出在证据体系构建上,跨境电诈具有非接触性、电子数据易销毁、嫌疑人虚假辩解多等特点,应加强证据固定采集,采取远程视频询问并同步录音录像,通过绘制“犯罪画像”强化证据体系,穷尽查验后仍无法排除辩解合理性的依存疑有利被告原则处理。在数额与非数额情节认定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集团全部诈骗金额计算,无法直接计算时可依据获利数额折算,同时运用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等非数额情节作为定罪量刑参考。在偷越国边境认定与罪数上,以虚假事由骗取证件后赴境外园区的认定为偷越国边境,偷渡与诈骗一般数罪并罚,但适用“30日条款”时不再重复评价。在上下游关联犯罪认定上,帮信罪与诈骗共犯的区分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程度和行为方式。在遣返人员主从犯认定及自首判断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认定自首。这些办案经验的系统总结,为跨境电诈案件的精准打击与规范办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专题汇报结束后,三位与谈人围绕嘉宾的主题发言展开了评议与交流。与谈环节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陈京春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助理、教授郭旨龙在与谈中围绕跨境网络犯罪的应对思路与网络恐怖主义进行了交流。关于跨境网络犯罪的整体应对,他总结了三方面思路:一是运用推定技术破解证明困境,针对通信、资金、人员跨境瞬时转移的特性,可借鉴计算机犯罪司法解释和走私犯罪中的推定规则,将采用特定技术逃避监管作为认定主观明知的依据;二是推进刑法上的实质性评价,功能分层规则本质即属此列,对已呈链条化、产业化特征的事后资金转移等行为,应从实质角度评价为实行行为乃至主犯化行为,同时通过司法解释在数额之外设置情节标准以充实入罪门槛;三是在必要时通过立法实现制度创设,借鉴域外刑事追诉与非定罪追缴并行等动态制度设计,回应网络平台犯罪交叉融合的复杂治理需求。关于网络恐怖主义,郭旨龙教授指出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相关条款因西方国家言论自由立场未能保留,但仍可通过公约总则对既有国际公约犯罪的适用以及附加议定书等方式逐步推进规制。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熊波围绕跨境网络犯罪的新发展谈了三点感受。一是领域新,他认为网络已从传统犯罪的辅助工具发展为跨境洗钱、跨境电诈、跨境恐怖主义等犯罪的独立手段,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纯正网络犯罪。二是手段新,当前真正的新发展在于组织性和链条化的进一步强化,人员链、技术链、资金链、推广链等链条化治理成为立法研讨的重点。三是研究视角新,本单元呈现出刑法学者、实务专家与多学科学者共同参与的格局,体现了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联合探讨。围绕视角新,他提出两点看法:研究应立足中国法学自主体系构建,紧密回应涉外法治体系完善的紧迫立法需求,不求大而全,重在解决现实问题;同时应推动从教义学解释到立法体系建构的双层次推进,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回应涉外法治领域立法建构的时代需要。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法官助理程光结合自身学习体会,围绕五位实务专家和理论专家的发言内容,在与谈中从以下三点对现有问题进行了分析。一是制度衔接有待优化。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落地与我国实体法在跨境取证、数据出境等方面仍需进一步衔接,行政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跨境程序规则值得关注。二是数字治理规则亟待更新。基层法院已出现AI换脸、AI语音生成等新型案件,现有分层规则和认定模式相对滞后,需加快构建数字时代的刑法规则体系。三是研究视角需要转向。跨境网络犯罪研究不能局限于单一部门法,而应形成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涉外法治相融合的体系化格局,同时依靠金融、公安、检察、法院等多部门协同,方能有效应对。

第二单元 跨境网络犯罪的管辖争议

第二单元主题为跨境网络犯罪的管辖争议,与会嘉宾主要围绕跨境执法管辖权的边界与突破、规制虚拟货币网络犯罪的困境与纾解、网络犯罪侦查中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展开学术交流。

论坛由《政法论坛》编辑部主任、编审张琮军和《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副主编李春明主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炜就《网络犯罪跨境执法管辖权的边界与突破》进行主题分享。裴教授从执法管辖权视角,深入分析了打击跨境网络犯罪面临的核心挑战与突破路径。她首先强调须区分立法管辖权与执法管辖权,刑法规定的各类管辖原则可向境外延展,但执法管辖权严格受地域限制,与犯罪分子利用数字技术向国际转移的态势形成日益扩大的鸿沟。当前突破地域限制的路径主要有传统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区域性条约允许有限直接访问、向网络平台调取数据、紧急情况下先行保存与事后补齐以及公开来源调查。在此基础上,她提出四个前沿问题:一是侦查人员何种行为构成跨境执法,当前国际共识已转向“只要国家权力影响力触及境外即属跨境”,并形成基于行为侵入性程度的分层治理思路;二是数据毫秒级短暂过境能否产生执法管辖权,存在实质联系说与基础设施说之争;三是网络平台自愿协助的正当性边界,多数国家不允许未经许可向境外执法机关提供数据,建议为善意合作预留空间;四是通过嫌疑人自愿提供账号密码获取境外数据,仅能处分其个人权利,不能替代他国主权层面的许可,需具体区分不同情形。

广西警察学院司法应用学院副教授王斯彤围绕《“妙瓦底”模式跨境电诈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化解路径》展开汇报。她以缅甸妙瓦底为典型样本,系统分析了武装割据区域跨境电诈犯罪引发的刑事管辖权冲突与化解路径。她指出,妙瓦底模式集网络犯罪、人口贩卖及地下钱庄于一体,依托地方武装庇护形成极端犯罪生态,属地国中央政府丧失实际控制力,管辖处于事实性悬置状态。管辖权冲突呈现四个维度:属地管辖权悬置导致体制真空;保护管辖竞合造成跨国追溯重叠和司法内耗;跨境证据链条因缺少法定要件从源头断裂;正式引渡机制因缺乏物理依托而失灵。困境根源在于传统主权绝对化壁垒、区域协同力度不足及替代性引渡措施缺乏法理支撑。对此,她提出“四位一体”化解路径,核心是从主权对抗转向主权互补:以谅解备忘录为框架,遵循三特定原则探索边境联合执法特区;创新性引入“不愿意或不能够”测试标准,构建补充管辖柔性协商机制,属地国享有首要管辖权,仅在其客观不能时由受害国补充行使;统一跨境电子证据互认核心要素,建立先保全后审查的分层转化机制;推动引渡替代措施的诉讼程序转化,解决自首认定、刑期折抵、移交程序合法性补强等规则衔接问题。

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浙江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工程师王晖就《规制虚拟货币网络犯罪的困境与纾解》为题展开发言,他系统分析了虚拟货币网络犯罪治理面临的三重困境及其纾解路径。他指出,当前困境主要表现为犯罪认定存疑,虚拟货币本质属性存在争议,非法获取行为应认定为数据犯罪还是财产犯罪尚无统一标准;管辖权行使收窄,人员到案率较高但虚拟货币资产追回率极低;司法处置受限,规范性和安全性均有不足。三重困境之间存在递进的逻辑关联,根本成因在于政策、刑法和国际法适用时解释不相协调。对此,他构建了“政策—刑法—国际法”三阶层解释论作为分析框架:政策解释应坚守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应基于客观主义立场,国际法解释应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效衔接。在犯罪认定层面,他通过赋值评分体系论证虚拟货币禁止程度不及违禁品,提出虚拟货币兼具数据与财产属性,非法获取行为属于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的法条竞合。在管辖权与处置层面,他提出立案前依据《国家情报法》开展“保外查”、立案后技术侦查同步赋予挽损功能的双层机制,并建议建立全国统一虚拟货币处置渠道,依托香港持牌交易所进行点对点对接,探索公约框架下的国际协作处置机制。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讲师孙心依作了题为《数字化时代刑事管辖属地原则的域外延伸及其反思》的报告。她从国际法视角,探讨了数据时代犯罪要素跨越多个国家时,传统属地原则是否仍能作为管辖正当性基础的问题。她指出,属地原则虽已发展出主观属地和客观属地两种形态,但“实质性构成要件”在国际法层面并无统一界定,各国解释的宽泛性为管辖扩张埋下了空间。当前三类扩张实践值得关注:将网络通讯设施作为主观属地连接点,以美国判例为典型,即使行为人不知晓数据路径,只要经过美国服务器即可主张管辖;将金融基础设施作为属地连接点,美国“代理账户管辖权”将美元清算地位转化为刑事管辖优势;在客观属地层面,法德等国从“单纯可访问性”转向审查行为是否针对境内主体或造成具体危害。她提出引入“规范性联系”理论作为属地管辖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刑法适用不能仅看技术接触,更要看行为人和国家之间是否形成了具有规范意义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可将管辖场景区分为行为人有意使用、数据偶然流经、无意识使用但在境内产生效果三类。她进一步指出,技术接触不能直接等同于满足“真实联系原则”,应从“有形接触”二元标准转向“表象关联”与“利益关联”的综合判断。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范永虎围绕《网络犯罪侦查中的趋利性执法:管辖困境与矫正路径》作了专题发言,他指出近年来涉企区域性异地执法案件屡屡引发关注,部分侦查机关违规适用强制措施,背后除罚没款物等深层原因外,刑事侦查管辖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也是关键因素。他分析了三重现实困境:一是网络犯罪“犯罪地”外延不断扩张,虽填补了管辖空白,却客观上为异地执法提供了操作空间;二是指定管辖被过度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将适用情形扩展至“情况特殊”等模糊表述,加之公检法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审判管辖往往沦为侦查管辖的延续;三是管辖权异议制度缺失,刑事诉讼法未作系统规定,零星会议规程缺乏强制力。针对上述困境,他提出三项矫正路径: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地域管辖,优先由企业所在地或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优化指定管辖制度,将管辖协商确立为刚性前置程序,明确适用条件,排除恶意制造连接点的情形,并强化检察监督;在刑事诉讼法中构建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并为其提供复议或申诉等救济渠道。

专题汇报结束后,三位与谈人围绕嘉宾的主题发言展开了评议与交流。与谈环节由《现代法学》责任编辑、《西南政法大学学报》责任编辑张嘉艺主持。

《警学研究》编辑部主任苏忻对这一单元五篇文章展开了讨论。他认为五篇文章学术价值较高,共同特点是数据详实、问题意识突出。以王辉老师的文章为例,其运用详细模型论证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为全文确立了立论基点,避免了平面化的程序描述,具有较强的逻辑纵深与理论穿透力。与此同时,其他几位老师围绕网络犯罪侦查中涉案要素空间分散所导致的管辖规则冲突,结合程序法、刑法学及国际法学原理进行了系统化梳理,方法论科学,学术论证规范。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颖军结合自身国际法研究背景作了交流。她表示论坛汇集众多实务专家,为高校研究者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跨境网络犯罪已突破传统学科界限,研究亦需跨学科协同。针对稳定币犯罪的追赃挽损问题,她认为应积极运用保护性管辖依据。当前我国在管辖问题上较为克制,但美国等国仅凭电子邮件等微弱联系即可行使管辖权,在此背景下我国不宜保守。对于境外稳定币发行方,可通过洗钱犯罪等国内法依据进行管辖,一旦将其作为主要犯罪嫌疑人定罪,其分支机构便难以脱离与中国的关系,有助于实务部门在追赃挽损中赢得主动。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星译从程序法视角,对本单元专家关注的管辖乱象与跨境执法问题作了延伸探讨。关于管辖乱象,她指出当前国内和跨境案件的争议焦点均为积极管辖冲突,管辖在实践中被人为赋予功利性和地方性利益,值得反思其规范目的。管辖仅为诉讼起点而非目的,当前趋利性执法乱象往往伴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异地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滥用,以及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的脱轨,管辖因此被牵连并沦为工具,需对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合法性作体系性审视。关于跨境执法,她认同区分立案管辖与执法管辖的观点,强调跨境场景不能超出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不宜寄希望于立法修改解决所有问题,学界与实务界应通过沟通形成一致解释方案。她还指出涉虚拟币案件在勘验、扣押程序及数值证明方法等方面存在程序法与证据法难题,涉及境外证据调取与远程勘验的边界等问题亟待深入研究。

第三单元 跨境网络犯罪取证与证据审查疑难问题

第三单元主题为跨境网络犯罪取证与证据审查疑难问题,与会嘉宾主要围绕刑事跨境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共等问题展开学术交流。

第三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家林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代法学》青年学术编辑、《西南政法大学学报》责任编辑张永强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研究员季美君就《专家证据在办理跨境网络犯罪案件中的运用》为题展开发言,从犯罪新态势、检察办案挑战和专家证据运用三个方面展开。季美君主任指出,当前网络犯罪增长迅速,呈现出犯罪主体隐蔽化、园区化;犯罪对象涉众化、跨国化;犯罪方式产业化、技术化;犯罪证据数据化、即时化的新样态。她进而分析了检察机关面临的四重挑战:办案人员知识储备不足,面对专业性极强的网络犯罪,事实认定困难;电子证据体量庞大,审查逮捕与起诉时限紧张,海量证据审查难度大;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繁多,案件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困难;办案团队模式相对落后,难以有效应对高度链条化的犯罪形态。对此,季美君主任提出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应对:与时俱进,转变办案的思维和理念;在证据判断上,充分运用综合判断认定规则;在法律适用上,充分运用指导性案例的动态功能;借助外脑,充分发挥专家证据的辅助作用。

北京警察学院讲师杨令一以《刑事跨境数据取证研究:规范叙事、运行现实与制度建构》为题作相关内容报告。他指出,实务中跨境数据取证存在“泛化远程勘验”现象,不论技术手段强度如何,统一采用远程勘验笔录完成取证。2018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明确要求调查取证需经司法协助方式,与2019年《电子取证规则》的模糊化处理形成规范张力,引发远程勘验是否仍可适用、在线提取是否为独立措施等一系列问题。发言强调“涉外即涉内”的管控立场意在换取平等互惠的合作态度。对2025年案件的实证梳理显示,实践中以单边直接取证为主,技术突破防火墙的远程勘验占比最高,合作型取证使用较少,规范与现实存在明显错位。杨令一讲师深度剖析了错位的表层原因是司法协助程序周期长、门槛高,深层根源在于数据主权逻辑与数据自由逻辑之间的冲突。对此提出“受控、分层、可监督”的制度重构方案:在规范层面区分常态化与紧急化机制,对数据按敏感程度和紧急程度精细分类;在程序层面构建事前把关、过程留痕、事后追溯的完整流程;在理论层面将数据权利拆分为管辖权、控制权、所有权三个层次。对取证手段重新定位,在线提取应为独立措施,未经同意且突破技术防护的远程勘验纳入搜查程序,远程技术侦查适用于同步性数据取证。整体路径是在主权约束与自由流通之间寻求调和,适度开放低敏感度、紧急情况及持有人不明数据的取证。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王运海围绕《跨境网络犯罪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困境及管辖权协调》进行发言,他系统分析了跨境网络犯罪治理中电子证据审查与管辖权冲突两大核心痛点,提出二者紧密交织、应置于统一分析框架内整体考量的观点。他指出,电子证据审查面临三重困境:证据结构失衡,境外关键数据难以获取,形成“供述主导、客观证据薄弱”的危险格局;合法性审查障碍重重,来源合法性缺乏明确指引,提取程序标准不一,存真审查难以判断数据完整性;主观明知认定难,综合认定在司法运行中尺度时有漂移。管辖权冲突则表现为行为地境外化导致结果地认定泛化,多地分别立案、管辖竞合突出,指定管辖存在识别滞后、时间错配、整合困难等实操难题。对此,他提出系统化完善路径:电子证据方面,统一提取操作规范,构建“来源—过程—内容”分层递进审查路径,合理容忍轻微瑕疵允许补正;主观明知认定方面,从参与方式、异常行为、被动辩解、同案供述四个维度精细化规则,坚持客观证据优先;管辖权协调方面,建立早期介入机制,强化证据统一标准和人案同步移送,推动跨区联合专案组和类案参考机制。他强调需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持续优化,同时推动国际规则衔接提升合作水平。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处四级调研员张君丽作了题为《以案为鉴:跨境电诈电子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实务探析》的报告,她结合一线办案实践,系统分享了跨境电诈案件电子证据审查的实务操作路径。她指出,实务中电子证据审查面临三大堵点:取证维度片面,仅提取表层信息而忽视底层缓存、后台日志等隐形痕迹;取证流程不规范,扣押封存、哈希校验等环节易出现程序瑕疵导致溯源链条断裂;证据关联性偏弱,海量数据难以印证主观明知及涉案金额。她以一起假借商贸经营实施诈骗的案件为例,阐述了破解路径:在合法性审查上,启动三级检察技术协同联动,突破境外加密软件屏障,规范提取并闭环封存电子证据;在真实性审查上,针对有效可视数据不足10%的困境,依托运营商专线链路复原导出26万余条完整数据,以考勤记录和业绩台账锁定嫌疑人作案轨迹;在关联性审查上,构建载体关联、内容关联、检技协作三层联动标准,追加认定涉案金额58.6万元。她建议审查思维应从形式化转向穿透式,技术力量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统一境外取证全流程标准,从源头规避程序瑕疵。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李书静围绕《跨境电诈案件“加入时间”推定与反证采信的证据审查》进行发言,她从一线办案实务出发,深入剖析了跨境电诈案件“30日条款”适用中的三重困境与应对方案。她指出,实务中被告人常以被非法拘禁、被迫观望等为由提交境外反证,由此折射出推定前提难以确立、反证审查形式化、裁量空间受限三重交织困境,证据缺失与政策压力使检察机关倾向于从严认定。李书静检察官助理阐明了三条法理底线:替代性证明不是放弃证明,反证机制失效则推定退化为法律拟制;量刑情节推定不是犯罪构成推定,30日时长不能替代主客观构成要件的证明;证明责任转移不是全部倒置,被告人仅需使裁判者产生合理怀疑。在应对方案上,她主张区分出境时间、物理进入时间与刑法上实际加入时间三个节点,设立主客观统一标准,对被诱骗观望期等类型化扣除,反证审查按形式合规性、真实性、关联性递进,需两个以上独立证据相互印证。她强调,当反证形成合理怀疑而无法排除时,敢于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是对法治底线的坚守。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永军就《跨境电子取证的程序妥协》展开发言。何教授创造性提出“程序妥协”概念,探索破解跨境电子取证困境的第三条道路。发言指出,当前司法协助管道成本高、周期长,实务中被普遍弃用,各地转而依赖非正式途径,形成“正式制度不管用”的困境。程序妥协是在绝对拒绝与完全履行之间,基于互惠对等原则对传统司法协助程序进行目的性缩限和变通,平衡数据主权、个人权益与司法效率。发言从国际法平等互惠原则、行政法裁量空间及阿列克西法律原则理论多维度论证其规范基础,创新性提出“主权休眠”概念,主张特定情况下对数据主权保持克制是大国自信的表现。他构建了“自组织渐进三阶段”模型,紧急查询令适用于重罪高风险案件,有条件移交适用于中度风险案件并须七日内司法追认,涉及国家秘密及核心数据仍须通过正式司法协助。比较法审视表明,该路径区别于美国单边扩张与欧盟内部协作模式,具有制度创新意义。

专题汇报结束后,三位与谈人围绕嘉宾的主题发言展开了评议与交流。与谈环节由《政法论坛》副编审阮晨欣主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冠煜对本单元六篇文章进行了系统点评。他指出,六篇文章聚焦跨境网络犯罪取证与证据审查,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突出。第一篇关于专家证据运用,倡导综合判断方法,引入区块链等高新技术手段。第二篇关于刑事跨境数据取证,提出“主权控制加自由流动”的调和路径及三层权益体系。第三篇关于电子数据可采性,提出三层递进式审查路径和主观明知精细化认定方法。第四篇通过个案分析,从三性维度展开技术性实质审查,提出可操作性方案。第五篇从“加入时间”小切口切入,厘清推定与证明的界限及证明责任分配。第六篇创造性提出“主权休眠”与“程序妥协”概念,构建三阶递进模型,具有开拓性意义。李冠煜教授总结认为,跨境网络犯罪取证与证据审查研究应坚持刑事一体化理念,适度坚守国家主权原则,积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作,方能有效回应实践疑难,维护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主任赵猛结合实务经验,对本单元六位专家的发言进行了回应。他认为六位专家围绕证据运用、跨境数据取证规范、电子数据三性审查、涉案行为时间认定及跨境取证证据妥协等议题所作的分享,为一线检察技术工作提供了有益启发。他从标准化审查角度提出破解跨境电子证据合法性难题的路径,强调应强制开展哈希校验,区分四类取证途径并匹配对应程序方案,依托设备指纹、IP轨迹、通讯日志、资金流水时序开展交叉印证。他同时指出应发挥检察技术一体化协作优势,依托全国检察技术信息平台实现同步勘验鉴定,缩短办案周期,对外配合国际执法协作统一境外数据提取封存移交规范,在第一时间固定电子数据。针对跨境取证中当地法律与国内法难以匹配的现实,他建议深化检企常态化技术协同,从源头降低协调难度,并建议汇集专家成果形成跨境电子取证操作指引下发全国,推动实务规范发展。

第四单元 跨境网络犯罪定罪量刑疑难问题

论坛第四单元主题是跨境网络犯罪定罪量刑疑难问题,与会嘉宾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上门取现行为的类型化区分与性质界定、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及跨境电诈犯罪中的胁从犯认定等疑难问题展开对话交流。

第四单元由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青和《山东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责任编辑苏捷主持。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汪萨日乃就《跨境电信网络诈骗“30日条款”的未遂之否定》为主题展开讨论。她聚焦“30日条款”的规范属性,系统辨析了该条款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的学理争议。她指出,司法实践中围绕该条款犯罪形态的分歧,根源在于对其规范属性的不同理解。条款包含参加境外犯罪集团或团伙、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停留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四个核心要件。其中“数额难以查证”在实践中被异化为完全不查证任何数额的倾向,必须予以澄清——该要件是指在穷尽合理查证手段后客观上仍无法核实数额,并非不查证任何数额,否则将架空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基本入罪门槛。同时她从正面论证该条款应定位为量刑规则:诈骗罪不具有继续犯属性,境外停留时长本身并不必然提升不法程度;该条款不改变诈骗罪以被害人财产损失为核心的行为类型,停留时长仅是数额难以查证时的替代性评价依据;条款与既有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情节规定本质相同,均属基于打击跨境电诈刑事政策的特殊量刑安排,不存在未遂形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陈羽枫基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认定》展开发言。他聚焦刑法第303条第3款在司法实践中沦为“僵尸条款”的困境,探讨其成因与激活路径。发言人通过实证分析揭示,跨境赌博犯罪以线上平台为主,地域集中于菲律宾、中国澳门等东南亚地区。推广代理型人员处于赌场与赌客之间,受赌场控制却未必是其员工,已形成独立黑灰产业链,正是该罪名旨在精准打击的对象。然而实务中相关案件均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尚无适用该条款的判例,根源在于既有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可操作性强,司法人员出于规避错案风险惯性弃新用旧。发言主张推广代理型行为不应再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该罪名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在法益侵害上呈现递进关系,参照开设赌场罪量刑具有合理性,与聚众型赌博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具有经营性质和固定组织形式。发言建议尽快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两罪界分标准,为激活该条款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娟从《新司法解释视域下涉电信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入罪标准的实证检视与体系完善》的角度进行了发言,她基于2025年新司法解释及334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系统揭示了涉电信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入罪标准的适用困境,并提出“1+7”入罪体系完善方案。她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存在五个突出问题:入罪标准混乱,近半数案件沿用旧标准,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裁量失当,超四成案件仍陷于“唯数额论”;从严情节认定失范,超半数案件存在认定分歧;涉虚拟货币案件定性分歧与金额折算标准不一;与帮信罪界限模糊,司法定性易出现错配。困境成因包括立法规则供给不足、司法实践实证支撑缺失与专业能力壁垒、法理认知三分歧以及电诈产业链复杂化四个层面。在路径构建上,她提出将入罪数额基准确定为3万元,理由是以电诈入罪标准3000元的10倍认定较为适宜,且与掩隐罪“情节严重”50万元保持16.67倍的比例协调。同时明确了七类法定从严情节,她强调入罪标准完善需动态适配犯罪演化,依托实证数据持续细化规则。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林珍珍以《宽严相济:准确认定跨境电诈犯罪中的胁从犯》为题展开了发言,从司法困境、原因分析及完善路径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她指出2024年跨境电诈专门意见增设胁从犯认定规则,旨在实现分层处理,但制度设计与司法落地之间明显脱节。数据显示其所在基层检察院办理相关案件243件407人,胁从犯认定为0人;温州全市1069件1791人同样无一认定;全国涉电诈判决中胁从犯认定率不足0.1%。而联合国数据显示,2023年约10万中国公民被迫参与柬埔寨诈骗活动,大量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现实与司法认定近乎空白形成鲜明反差。她进而从三重困境解析原因:规范困境在于刑法仅表述“被胁迫”,实践中被异化为近乎紧急避险的严苛标准;证明困境在于跨境取证困难,普通公民难以举证被胁迫事实;价值困境在于司法文件从严从重导向使办案人员趋于保守。对此,她提出三项完善路径:细化胁迫认定标准,从主客观两方面区分紧急避险与胁从犯,划分胁迫层级;设立专项法律援助,重点审查回流人员受胁迫情节;准确理解司法政策,在从严惩治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原则,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刘福丹作了题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上门取现行为的类型化区分与性质界定》的发言,围绕上门取现这一新型资金流转模式的司法定性难题展开分析。她指出随着断卡行动推进和银行风控升级,传统线上取现模式受限,2024年以来,取款人直接前往被害人处当面接收现金的上门取现模式应运而生。这一模式彻底绕开银行风控,追赃挽损难度更大,实务中对取款人的定性存在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三个罪名的选择分歧。她将分歧根源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未对上门取现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她将其划分为深度参与型、单纯劳务型和混合参与型三类,其中混合参与型是实务中定性争议最为集中的类型;二是对诈骗罪互动沟通性、掩饰隐瞒罪事后介入等命题缺乏在上门取现场景中的具体适用分析;三是被追诉人主观明知的证明规则未与定罪标准形成有效衔接。

专题汇报结束后,三位与谈人围绕嘉宾的主题发言展开了评议与交流。与谈环节由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副主编王俊主持。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旭巍围绕诈骗罪“30日条款”未遂问题的研究作了点评。他指出该研究需解决一个基础性前提问题:诈骗罪的升格条件包括“其他严重情节”,其适用是否以行为人满足基本入罪条件即“数额较大”为前提,理论上存在争论。他类比骗取贷款罪指出立法机关相关著作认为原则上需满足入罪条件,但数额特别巨大时可例外适用升格法定刑,表明立法并未绝对坚持升格法定刑必须以基本构成要件满足为前提。诈骗罪司法解释可能也循此思路,在“30日条款”的文义上未要求查证“数额较大”,但这一立场在理论上确有疑问。黄旭巍赞同报告人的观点,并推导出两点结论:若数额完全未达“数额较大”,即使满足“30日条款”也不能成立诈骗罪;若在此情形下认定为既遂而非未遂,则与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发送短信、拨打电话认定为未遂的规定可能存在矛盾。他认为纠正既有司法解释可能相当困难,修正立法或许是一条出路,如在诈骗罪入罪条件中增加“其他较重情节”的规定。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冀洋教授围绕刑事政策与刑法原则的关系及“30日条款”的理解作了发言。他指出当前研究重心有从解释刑法文本转向解释司法解释的倾向,缺乏对司法解释本身的批判性审视。以帮信罪起诉人数大幅下降为例,案件数量的变化可能并非社会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司法标准人为调整的产物。在肯定办案投入的同时,他强调司法办案须兼顾法律效果,刑事政策的灵活性不应动摇疑罪从无等刑法基本原则。针对“30日条款”,冀洋教授从两个层面展开分析。在正当性层面,他认为电诈犯罪领域的诸多创新规则实质上取消了犯罪构成要件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例如明知已从主观要件异化为客观推定,“30日条款”可能导致诈骗罪升格法定刑不再需要数额要件,体现的是量刑反制定罪的思路。在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他主张应认定为未遂,因为诈骗罪属财产犯罪,缺乏财产损失证据时只能认定未遂,否则忽视了法益侵害属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赵炜佳围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入罪标准发表了看法。他指出认定该罪需立足跨境资金转移的专属场景特征,其明知包含明确知道与高度盖然性的应当知道,要求行为人清晰认知所经手资金系境外电诈赃款,区别于帮信罪宽泛模糊的概括认知。司法认定中应重点核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跨境往返、使用多国异地账户、虚拟货币跨境兑换、收取高额佣金、规避外汇监管拆分走账、接收境外赃款处置指令、账户被跨境风险预警后仍持续操作、使用虚假出入境材料及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等异常情节,并结合出入境经历、境外联络记录和跨境跑分组织的层级地位,对行为人的知情程度作出综合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韩金泥围绕林珍珍检察官助理关于跨境电诈犯罪中胁从犯的报告作了补充。她指出国际社会已将东南亚电诈集团吸纳控制人员的行为视为新兴的典型跨境人口贩运行为,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巴勒莫议定书》的定义。我国已加入和批准上述公约与议定书,跨境电诈与人口贩运的关联不容忽视,国际法上普遍认为构成贩运被害人无需完全丧失自主权,并采取不处罚原则。在我国国情下,直接纳入该原则并不恰当,应将其转化为有罪化与无罪化并立的刑事政策,这与我国现有刑法规范和司法解释并不冲突。在认定胁从犯时,应充分考虑跨境贩运的特殊性,同样胁迫手段在跨境犯罪组织中所产生的效果截然不同,贩运事实情节也应在量刑中发挥相应作用。

第五单元 跨境网络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疑难问题

论坛第五单元主题是跨境网络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疑难问题,与会嘉宾围绕电子支付中的资金类型、跨境网络犯罪虚拟币的处置和网络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特殊性分析等问题展开对话交流。

第五单元由中国报关协会智库专家雷雨田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周立波主持。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庄绪龙作了题为《电子支付中的资金类型》的发言,以一起真实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以“支付宝红包券”为载体的新型网络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运营网络平台,采用“先用后付”方式非法放贷:客户购买标价链接后获得支付宝红包券及廉价商品,7天后需偿还高额本息,实际年化利率高达4167%。平台在半年内涉及资金数亿元,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核心争议在于支付宝红包券能否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资金”或“贷款”。庄绪龙教授指出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核心法益是金融市场秩序,资金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法律关注的是其内在功能而非外在形式。据此,他将资金划分为三类:完全流通型、准流通型和限制型。支付宝红包券覆盖几乎所有消费场景,形成完整消费闭环,代表真实购买力,属于准流通型资金。他进一步论证,消费是金融市场的核心环节,准流通型资金在该领域的非法放贷同样破坏金融市场准入秩序和信贷安全,其行为实质是放贷取息,社会危害性与发放现金高利贷完全相同,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贷款”。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卢成仁以《跨境网络犯罪虚拟币处置的实践问题与检察应对》为题,结合明家诈骗集团案件办理实践,阐述了虚拟币处置的实务困境与应对思路。他指出温州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扣押了大量虚拟币,部分嫌疑人名下虚拟币价值高达上亿,处置极为慎重。浙江省虽于2021年确立了涉案财物“一体化管理、清单式移交、分段处置”的工作原则,温州也建成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并清理了大量积压财物,但虚拟财物的处置管理规范长期缺位。公安机关目前主要采取平台冻结、设置冷钱包、转移至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地址三种方式,但这与一体化管理原则冲突,虚拟币地址和密码由经办人掌握,难以移交,且知悉范围越广风险越大。在处置渠道上,委托第三方机构或通过公安部合作金融机构在境外出售均面临费用高昂、规范不足等问题,同时,检察院和法院缺乏处置权限,制度衔接存在障碍。他提出应在立法上赋予公检法处置虚拟币的例外权限,遵循“谁负责谁处理”原则;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虚拟币交易处置平台,涵盖保管、移交、处置各环节,改变当前处置方式混乱的局面。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凯以《网络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特殊性分析——从跨境取证视角》为题,从程序法视角对跨境涉案财物处置作了冷静审视。他指出刑诉法第四次修订虽提升了对物追究的关注度,但学界主流聚焦境内可控财物,跨境涉案财物不在主流研究范围之内。跨境财物追究无法摆脱刑诉法框架,刑事司法协助法难以对接一线需求,且学界已形成“对物之诉”的基本话语格局。当前我国涉案财物处置整体薄弱,刑事判决中财物判项不准、“空判”现象严重,跨境判决同样面临落实困境;实体上没收范围界定等问题尚未解决,程序法设定亦受制于此;加之跨境追缴需对接域外法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制度差异显著,现有制度空间有限。在路径构想上,他提出普通程序中增设“对物之诉”可解决国内常规问题,部分涉外案件也可通过司法协助处理;针对跨境等特殊情形,最具可行性的方案是改造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该程序具有较大容纳力和解释空间。他最后指出年轻学者不应保守,域外民事没收、资产分享等制度均可借鉴,以丰富我国涉案财物处置的制度工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李浩作了题为《跨境网络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规范困境与制度因应——以Q市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为分析样本》的发言,分析了跨境网络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规范困境与制度因应。他指出当前“案破钱空”现象突出,Q市跨境网络犯罪呈现类型多元化、金额两极化、财物虚拟化和组织网络化四大特征。通过三个典型案例,他揭示了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混同、资金多层流转后溯源困难、虚拟货币查控保管处置缺乏指引等现实难题。他将困境归纳为三个层面:实体认定上,违法所得范围模糊、权属证明困难、财产高度混同;程序运行上,电子证据跨境调取难、国际司法协助效率低、先行处置程序缺失;检察履职上,存在“重定罪轻财产”的惯性思维、国际协助中角色受限、专业化能力不足等问题。对此,他提出三方面建议:实体法层面,对刑法第64条进行教义学重构,建立推定混同规则,构建独立没收制度;程序法层面,构建人财分离的处置机制,统一证明标准,规范跨境取证路径;检察履职层面,构建检察主导的监督模式,优化国际司法协助参与路径,推进专业化建设。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廖天虎围绕《跨境网络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等值追缴”与权利边界——以追赃时效与第三人保护的平衡为切入点》展开发言,他以追赃时效与第三人保护的平衡为切入点,系统剖析了跨境追缴的核心障碍与制度完善路径。他指出,当前面临物理、法律、制度三重障碍:犯罪资金经虚拟货币混币后溯源成功率不足30%,形成“追得着人、追不着钱”的困境;外方常以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等理由拒绝协助;等值追缴适用条件不明,证明标准缺乏可操作指引。他以一起美国案例为例,阐明刑事没收对象是犯罪所得而非对参与者的惩罚,对区分不同层级犯罪参与者具有借鉴意义。在制度完善上,他主张证明标准转向整体资金图谱对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通过公告异议听证等程序保障善意第三人权益;在资产分享机制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比例与返还机制;在司法协助上推动前置化与快速冻结,力争48小时内跑赢犯罪分子转账速度,同步运用大数据绘制资金图谱,为没收程序提供有力支撑。

专题汇报结束后,三位与谈人围绕嘉宾的主题发言展开了评议与交流。与谈环节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部四级调研员赵勇主持。

《社会科学动态》责任编辑程骋对五位专家的发言进行了系统点评。他指出,五位专家围绕跨境网络犯罪涉案财物处置,分别从电子支付资金类型与司法认定、虚拟币处置实践与检察应对、刑事诉讼法层面的制度完善,以及跨境追缴的多重障碍等维度进行了深入剖析,研究视角既有理论前瞻性,也立足检法实践具有极强的实务价值。结合五位专家的观点,他提出三点思考。其一,涉案财物处置需树立系统观念,它不是某一办案环节的孤立问题,而是涉及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及国际司法协作的连续过程,制度建设应注重不同程序和规范之间的衔接。其二,要统筹协调追赃挽损与权利保障,在关注被害人权益恢复的同时,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越是面对复杂案件越要坚持规范行使权力。其三,要持续推进研究成果向规则供给转化,围绕概念界定、证明标准、程序衔接、第三人异议、跨境协作等重点问题,形成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则,让执法司法有更明确的办案依据。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责任编辑高丽丽对五位发言人的分享进行了系统点评。她认为五位专家从不同维度对跨境网络犯罪涉案财物处置进行了全方位剖析。关于电子支付资金类型认定,她赞同从资金本质和形式两个维度划分的思路,认为协调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认定标准是破解该问题的前置性课题。关于虚拟货币处置,她指出其技术特性导致传统追缴机制面临困境,法律定性与监管边界有待进一步检验。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完善,她认为这涉及刑诉法在数字时代的范式挑战,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签署到国内法转化仍面临制度适配过程。关于以真实案例为样本的系统性研究,她认同涉案财物处置是跨越多个部门法、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协作的系统性问题。关于等值追缴的探讨,她认为关键在于等值标准的确定,特别是虚拟货币等价格波动剧烈的资产类型,以追缴时价值还是犯罪时价值为准尚需明确。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钱可结合审判实践,围绕跨境网络犯罪财产处置面临的难题分享了心得体会。她指出,在发现和扣押冻结环节,跨境犯罪集团横跨多国并运用数字货币洗钱,管辖及国际财产衔接成为突出难题。在认定环节,第三人取得违法所得的认定、洗钱案件中主案事实不明时资金的处置标准,以及“黑吃黑”情形下赃款的发还对象等问题,均存在争议,实务部门期待对先行处置给予进一步指引。在处置和发还环节,她特别关注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对被告人的影响,由于诉讼流程历时较长,虚拟货币兑换比例的波动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在什么阶段以何种方式固定其价值,是实务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她期待出台相关意见或细则,明确虚拟货币处置的主体、交易范围及权限处理规则,在妥善处置此类财产的同时避免引发新的信息安全风险。

第六单元 跨境网络典型案例研讨

论坛第六单元主题是跨境网络犯罪典型案例研讨,与会嘉宾围绕吕某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汪某华等诈骗案、刘某芳诈骗案等案例展开对话交流。

第六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助理王肃之主持。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文忠作了题为《吕某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着手协助他人转移赃款后另起犯意非法占有的应当数罪并罚》的分享。他分享了一起反映当前跨境电诈犯罪模式新趋势的典型案例。他指出,随着“断卡行动”深入推进,犯罪模式已从“两卡”转移赃款转向线上招募车手、线下取现、通过虚拟币完成资金转化的新形态。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受同伙指使前往指定地点等候接取包裹,其间利用时间差另起犯意,私下联系其他同伙将包裹盗走,并向主犯谎称被抢,事后各被告人分赃。案件核心争议有二:一是吕某某已着手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后又另起犯意,应定一罪还是两罪;二是前期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未遂。合议庭倾向于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前期行为因与后续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未遂,但内部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对于仅参与盗窃的后两名被告人,合议庭认为应以盗窃罪处罚。

本单元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助理王肃之结合典型案例,指出网络犯罪产业链化带来结构性变化,传统金字塔式共同犯罪框架已演变为扁平链式上下游结构。当下游侵财行为的罪行体量超过其所实施的上游犯罪时,是以盗窃等侵财罪定罪,还是基于共同犯罪框架重新评价,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他期待理论界就应基于上下游犯罪重新确立处理框架,还是对共同犯罪理论进行创新,提供进一步指导。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丁军伟围绕《汪某华等诈骗案——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认定》展开发言,他分享了一起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光宝华开发“超级三C”电子钱包APP,设置静态与动态收益模式,借用“一带一路”“区块链”等名义虚假宣传,吸引大量客户入金后关闭提现通道,致使客户无法取回资金。本案审理面临两大难点,电子数据提取方面,公安机关通过鉴定机构进入后台提取200余G数据并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最终认定涉案金额2600余万元;罪数区分方面,该APP动态收益以发展下线速度和层级提升产出效率,呈现传销特征。他提出区分标准:诈骗罪是扁平化直接骗取被害人财物,传销犯罪通过层级按团队计酬层层归结,二者对资金的支配控制关系不同。在此基础上采取分类分层处置原则,对主要被告人以诈骗罪从重处罚,对下游人员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诈骗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传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习文围绕《刘某方诈骗案——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无被害人陈述的认定规制》进行了相关发言,她以一起“杀洋盘”诈骗案为例,阐述了跨境电诈犯罪在无被害人陈述情况下的认定规制。该案被告人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冒充外籍女性,诱导外籍人员投资虚拟货币,诈骗金额90余万美元,但因被害人全在境外,未能获取任何被害人陈述,成为定案核心争议。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审维持原判。习文法官阐述了裁判的两点核心理由。其一,跨境网络犯罪的非接触性、链条化特征导致被害人陈述证明力有限,被害人无法识别虚拟身份,难以反映犯罪全貌;同时境外取证成本高昂,司法协助程序严重掣肘办案效率。本案中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起获的电子证据、同案供述和书证足以相互印证、还原犯罪事实。其二,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确因客观条件无法查明被害人的,可依据账户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事实。在证据审查上,应确保电子证据取证合法合规,注重审核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坚持证据链完整标准,确保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本单元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助理王肃之围绕习文法官分享的案例进行了深入讨论。他指出该案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务难题的缩影,反映了犯罪结构从一对一向一对多、多对多的深刻转型。他认为传统诈骗犯罪以互动关系为核心,本质上是一对一的行为模式,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规模化结构,由此带来两方面变化:在证据层面,被害人仅知自身受损却无法识别资金经多层分包后的具体流向,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显著下降,需重新审视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的查明规则;在组织模式层面,当前电诈园区已形成平台化管理模式,组织管理者建园招揽多个犯罪团伙入驻,自身不直接实施犯罪,其管理控制行为具有间接性,如何认定罪责对传统共同犯罪框架构成新的冲击。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舒竹对《章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抓包软件非法获取数据的司法认定》展开了发言,她以一起利用抓包软件抢房牟利案为例,分析了技术抢单类行为的刑事处罚边界与罪名适用规则。该案被告人使用Fiddler抓包软件非法获取选房系统的身份认证参数,结合自编外挂程序实现自动抢房,一年内抢单3450单,违法所得575万余元,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她提出抢单行为入刑应把握三个边界:对象须涉及民生领域等具有公共性的事项,行为须具有营业性,结果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她进一步区分了抓包软件与爬虫软件的技术路径与罪名适用。抓包软件属被动监听解析数据包,刑事可罚性在于是否侵犯数据完整性或传输安全,获取身份认证信息等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爬虫软件则主动批量发起请求,若突破防护措施并导致服务器瘫痪,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抓包行为与外挂程序结合后共同实现了侵入系统获取数据的功能,据此作出上述定罪。

本单元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助理王肃之围绕张舒竹法官分享的案例进行了点评。他指出该案是计算机犯罪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应用,其适用边界值得深入审视。他认为计算机犯罪作为手段型犯罪,侵害对象涵盖各领域,应区分涉个人与涉公共、涉商事与涉公共安全的不同情形。该案提出的“公共性”判断具有启发意义,将其限定于交通出行、医疗等民生领域,既能保证罪名的时代适用,又可防止沦为口袋罪。同时,利用软件抢票后高价转卖能否以倒卖车票罪认定,体现了传统罪名在电子化场景下如何赋予新适用空间的问题。他还指出,非法获取与非法控制在数据节点层面的界限日益模糊,抓包软件与爬虫软件的区别触及了行为模式的选择问题。此外,相关思考可延伸至无人机远程破解行为的定性以及网络犯罪对传统犯罪的多层次切入。

第七单元 跨境网络犯罪治理的疑难问题

论坛第七单元主题是跨境网络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疑难问题,与会嘉宾围绕跨境网络犯罪公私合作治理疑难问题、跨境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平台责任与挑战以及平台与治理机构数据共享制度化的路径探索等问题展开对话交流。

第七单元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主任李富民主持。

阿里巴巴公司网络犯罪研究团队负责人谢虹燕以《跨境网络犯罪公私合作治理疑难问题》为题,从互联网企业视角介绍了公私合作的实践与挑战。她指出国内法对互联网企业规定了三项协作义务:主动监测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配合调取证据。实践中,技术支持和协助的范围是否包含数据支持、适用场景和程序要求等问题争议较大;配合取证则面临协助义务与用户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难题,尤其是云服务器场景下取证规则有待完善。针对《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框架,她分析了服务提供商的三项义务:快速保全电子证据,但云服务器场景下保全的概念、成本及救济途径均缺乏规范;提交订户信息,服务提供商确定原则尚不明确;强令实时收集数据,其行政命令性质与公约适用存在疑问。她建议公约的国内法转化应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和比例原则,并希望探索跨国主动共治机制,在特定犯罪领域实现更深度的公私合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砺兵以《平台与治理机构数据共享制度化的探索路径》为题,分析了司法机关与互联网平台在跨境电子取证中的协作模式。他指出刑事电子取证日益依赖大型互联网平台,平台已从被动配合转向在请求审查、数据筛选、合规判断等环节发挥关键作用,刑事取证呈现一定程度的“私人化”趋势。但跨境场景中,司法机关直接向境外平台取证可能引发主权冲突,平台则面临用户隐私保护与数据披露义务的冲突,尤其是云存储场景下的双重法律义务难以平衡,跨境电子取证已演变为国家、企业与用户三方关系的重构。他提出应构建“分层、有限、可审查”的协作模式作为司法协助的补充。分层是指根据数据类型确定调取强度,从基础用户信息到通信内容直至群体性批量数据,审查标准逐步趋严;有限是指合作对象、调取范围和使用目的均受限制;可审查是指建立全流程监督机制,实现可记录、可复核、可质证、可问责。他建议司法协助与平台协作应形成互补,同时应为企业出海制定合规指引,建立跨法域的请求审查机制。

抖音集团法律顾问吴俊婷围绕《跨境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平台责任与挑战》分享了平台治理成效与面临的司法挑战。她介绍了抖音依托黑样本库、大模型技术等风控策略,拦截各类隐蔽引流等黑产作恶行为,识别处置违法违规内容,同时配合司法机关对跨境黑产全链条推进时候打击。同时,她剖析平台肩负着社会治理责任及个案协助义务,建议给予平台在网络犯罪治理一定的免责空间,并指出,平台面临案款追缴、维权打击、司法协查等方面的司法挑战。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王仲羊聚焦《<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中服务提供者参与刑事诉讼的规范定位与国内法衔接》进行发言,他重点关注了《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签署后服务提供者参与刑事诉讼的规范定位与国内法衔接问题。他指出,公约通过“服务提供者”和“私营部门实体”两个概念进行界定,涵盖公共和私营实体,具有组织性和独立性特征,并赋予服务提供者立法参与者、义务履行者、综合治理者、利益相关者和权利保障者五种功能角色,其定位是平等合作主体而非打击犯罪的工具。在我国法律语境中,刑事诉讼法未对其作出直接规定,现有拟人化路径导致规范评价困难,功能定位以国家权力为中心,效率逻辑对经济逻辑形成挤压。他建议激活“单位”这一本土概念,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服务提供者定义,适当扩充涵盖范围,从权力参与者转向合作者,根据侦查措施和数据类型细化协助义务,同时保障服务提供者权益和信息主体的知情权、算法解释权等基本权利。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薛文超围绕《论基于系统性跨境金融监管机制的网络犯罪资金流抑制》展开发言。他从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交叉视角,探讨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作为打击犯罪基础设施的定位。他提出,管好资金跨境流动是跨境网络犯罪治理的关键环节,金融监管机制应成为从末端打击转向中枢阻断的基础设施。在虚拟货币跨境资金流动方面,一刀切式禁止性监管难以解决存量资产定性和海外资产合规回流等现实问题,香港持牌虚拟货币交易可能为内地留有资金流动渠道,且面向机构客户与自然人的监管应有所区分。跨境资金监管存在多头管理、各管一摊的碎片化问题,地下钱庄长期存在即是有力佐证,通过保险、空壳公司、虚假贸易等渠道均可实现资金跨境流动。在价值取向上,他认为安全性应优先于效率考量,如何将这一主线贯彻到具体制度设计中,是当前核心命题。

专题汇报结束后,三位与谈人围绕嘉宾的主题发言展开了评议与交流。与谈环节由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王晓晓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网络犯罪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张勇对几位发言人的分享进行了系统点评。他认为,各位专家的发言问题意识突出、创新意识鲜明,从不同维度为跨境网络犯罪治理提出了建设性建议。他指出,第一位发言人围绕公私合作机制,提出快速保全电子证据、提交病毒信息等建议,强调国家主权、平等适用、比例原则及公私共治框架,为跨境合作提供了行业视角的破局思路。第二位发言人提出分层、有限和审核的平台合作模式,以数据类型决定程序强度,构建全流程监督机制,兼具理论梳理与微观分析。关于抖音集团的分享,他认为其在技术治理上形成了事前拦截、事中识别、事后打击的系统化闭环,明确了平台在社会治理和司法协助中的法律责任。西南政法大学王仲羊副教授从刑事诉讼法角度剖析了网络服务者的主体定位与衔接困境,提出了多元化功能定位方案。薛文超助理教授则从金融监管角度切入,分析了虚拟货币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问题。他期待各位进一步深化研究,产出更多高质量成果。

贵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尚勇在聆听本单元几位嘉宾的发言后,分享了自己的感受与思考。他将本单元主题概括为“跨境网络犯罪的刑事治理”,认为各位嘉宾围绕网络平台与国家治理机关在犯罪治理中的义务与地位这一核心问题,从不同视角展开深入探讨,令人受益匪浅。他指出,网络平台面临法律义务过多、过于分散且笼统模糊的挑战,尤其是犯罪治理中不作为是否可能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摆在面前的现实难题。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具有滞后性,正式立案前难以要求平台提供协助,而实务中未经立案即长期调查的做法又可能引发诉讼时效争议。对此,他提出三点思考:平台合作需考虑技术可能性和企业实际负担,不应给予过重压力;应坚持刑法谦抑性,不必太过冒进;跨境网络犯罪治理离不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必须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和主管机关才能有效落实。

复旦大学法学院青年副研究员刘赫在与谈中分享了自己的两点思考。他从平台责任角度切入,指出阿里巴巴、抖音等平台详细阐述了治理义务,但未相应披露其营收状况。他援引路透社报道,Meta公司2024年营收的10%来源于网络黑灰产,由此质疑平台所阐述的责任存在非法律化倾向——法律要求的是“处置”,但部分平台自行扩展为“打击”,产生了角色错位。刘赫副研究员进一步从国内法层面分析指出,2024年新修订的《反洗钱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已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为平台责任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若平台未充分履行法定义务,将面临高额行政处罚。他据此回应了“不要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治理对象”的观点,认为当法定义务规定明确而平台未充分履行,特别是存在与黑灰产关联的潜在风险时,完全应当将其作为治理对象。

闭幕式

闭幕式由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赵春玉主持,赵春玉教授首先对与会嘉宾致以诚挚感谢,他指出在一天半的紧张研讨中,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同仁围绕网络犯罪的前沿问题及实践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讨,为深入思考网络犯罪问题提供了有益指引。

经专家两轮评审,最终评选出15篇案例分析报告获得网络犯罪治理实务研究优秀案例奖,其中一等奖2篇,二等奖4篇,三等奖9篇;评选出33篇学术论文获得网络犯罪治理实务研究优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5篇,二等奖13篇,三等奖15篇;评选出6篇学术论文获得网络犯罪治理实务研究青年成果奖。颁奖环节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敬力嘉、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薛文超、《思想战线》副主编张健为到场的获奖者颁奖。

敬力嘉副教授在总结发言中感谢各主办单位、会务团队及与会同仁。他指出本届论坛以促进理论与实务深度交流融合为核心理念,议题涵盖犯罪形态、管辖、证据、定罪量刑、涉案财物处置及公私合作治理等领域,旨在挖掘实务疑难问题并推动学术研究关注这些真问题,持续增强网络犯罪学术研究的自主性、体系性与生命力。

薛文超助理教授代表下届承办方表示,论坛拟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举办,诚挚邀请与会嘉宾明年夏天相聚大湾区。

张健副主编感谢各位专家支持,并祝愿论坛越办越好。

至此,第三届网络犯罪治理实务论坛暨“跨境网络犯罪治理疑难问题”学术研讨会圆满落幕。


云南大学法学院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云南大学(呈贡校区)法学楼
邮件:lawschool@ynu.edu.cn
电话:65033171(党政办),65935848(学工办、团委),65036550(教务办),65033627(研究生办),65031120(培训中心)
位置:点击查看
技术支持:云南大学信息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