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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法动态 | 黄旭巍:刑事追诉时效的时间效力讲座圆满结束

发表于: 2026-01-08 18:09:00 点击:

2025年12月26日上午,云南大学法学院明法讲坛第一百五十三期在法学院国际报告厅顺利举行。本次讲座聚焦“刑事追诉时效的时间效力”这一前沿议题,特邀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旭巍担任主讲人,由云南大学法学院赵春玉教授主持。

黄旭巍教授    赵春玉教授


 

讲座伊始,黄旭巍教授从当前刑法适用的现实困境切入,指出《刑法》第12条虽确立了“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但其中关于追诉时效应“依照本法”追究的表述,却在文义上留下了“一律从新”的解释空间。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陆续出台,大量犯罪法定刑幅度提高,连带延长了追诉期限,使得该问题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借助现代技术侦破的多年积案中日益凸显,直接影响到案件能否进入司法程序,实践中因此产生诸多争议。针对这一争议,黄教授系统梳理了当前存在的三种主要观点:一是“从新说”,主张一律适用新法;二是“从旧说”,坚持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三是“折中说”,根据新法施行时是否已过旧法追诉期限分情况处理。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批复、案例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尚不统一,甚至存在不同案件或同一机关观点相互矛盾的现象,凸显了理论澄清与规则统一的迫切必要性。

接着,为进一步探求问题的应然立场,黄教授回归到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他评析了“准受刑说”“改善推测说”“证据湮灭说”等多种学说,并着重阐述了“规范感情缓和论”与“司法经济性”的双重考量。他明确提出,追诉时效本质上仍属刑事实体法制度,其核心在于经过一定期间后,社会对惩罚犯罪的需求已趋于缓和,故在溯及力问题上应与定罪、量刑一样,坚决贯彻“从轻”原则,以保障法的安定性与公民的合理预期。

最后,针对看似具有合理性的“折中说”,黄教授指出其背后的“信赖保护原则”在刑法中应具有更高要求,且我国对重大犯罪已设有核准追诉制度,无需普遍采用“折中”模式。对于刑法第12条的文义障碍,他提出了创造性解释方案:将“依照本法应当追诉”理解为适用旧法追诉的前提条件,即只有新旧法均认为应当追诉时方可进行,从而在文理上为“从轻说”融入该条文提供了可能。

讲座现场


在随后的互动环节气氛活跃,黄旭巍教授与在场师生就实务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形进行了深入交流。主持人赵春玉教授在总结中指出,本次讲座不仅深刻剖析了一个具体的刑法适用难题,更生动展示了如何从法律条文的内在张力、司法解释的冲突以及真实案例的争议中去发现和提炼真问题的研究路径,这对培养学生“小题大做”、在具体争点中锤炼严谨法学思维的能力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讲座现场 


至此,刑事追诉时效的时间效力主题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整场讲座内容紧密联结立法动态、司法实践与学理争鸣,充分展现了法学研究扎根实践、回应现实困惑的学术品格,深化了同学们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让我们再次感谢黄旭巍教授带来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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