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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法动态 | 谢立斌:宪法案例分析原理讲座圆满结束

发表于: 2025-11-13 18:36:00 点击:

2025年11月7日晚,云南大学法学院明法讲坛第一百五十期于法学院国际报告厅圆满结束,本次讲座以“宪法案例分析原理”为主题,特别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比较法学研究院副院长谢立斌教授担任主讲人,由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临宏主持。

谢立斌教授首先从宪法案例的定义入手,即对进入宪法诉讼的行为或对象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从“宪法诉讼”和“宪法审查”的方式切入,指出宪法学习的基本方式。在此基础上,他通过对比不同宪法学习方式,揭示了宪法案例分析既有普通法律案件分析的共性,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其次,谢立斌教授从法学分析的共通基础——“法学案例分析原理”讲起。他首先区分了“自然规律”与“法律规范”。这一分野引出了法学研究的“立法论”与“解释论”两大路径,而案例分析正属“解释论”。谢立斌教授进而指出,“完整的法律规范”由“事实要件”和“法律后果”构成。因此,法学案例分析的本质,便是审查事实要件是否成立,并据此确定其法律后果。

接着,谢立斌教授引介了德国法学的“鉴定式”与“判决式”案例分析路径。进而论证“要件审查—法律效果”范式的普适性。民法分析的核心在于审查“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以判断侵权责任的归属;同理,刑法分析亦严格围绕“三阶层体系”的要件审查展开。宪法案例分析原理在于,对公权力是否符合国家机构、基本权利等宪法规范的审查”。首先,针对“国家机构案例分析”,其根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任何公权力行使均须具备宪法依据。分析路径在于“逐步审查”该行为是否满足“哪个机关,按照何种程序,行使什么权力”的宪法要件,从而归纳出“合宪/违宪”的法律后果。 然后,讲座聚焦“平等权案例分析”与“自由权案例分析”。谢立斌教授将平等权规范解构为公权力的区别对待若缺乏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即构成侵犯平等权。据此,审查核心分为两步:一是识别“区别对待”;二是判断该区别对待是否具有宪法“正当性”。自由权审查遵循“保护范围”、“干预”与“正当化”的三阶框架。“干预”并不必然违宪,仅有“无法被正当化”的干预才构成侵权。谢立斌教授提醒,正当化审查的对象应从“具体行为”转向其“法律依据”,并对该依据进行形式与实体的双重合宪性审查。

在最后的互动环节,现场气氛活跃,同学们提问踊跃。谢教授耐心倾听,并就同学们提出的学术问题给予了深刻而精辟的解答。

至此,宪法案例分析原理主题讲座圆满结束,本次讲座,谢立斌教授从一般法学案例分析原理引申至宪法案例分析,通过平实语言与丰富实例,将抽象的宪法学理阐释得生动具体,深化了同学们对宪法案例分析的认知。

让我们再次感谢谢立斌教授带来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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