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1日下午,云南大学法学院明法讲坛第一百四十七期在法学院国际报告厅圆满结束。本次讲座围绕“如何学好刑法分则”这一主题,特别邀请到清华大学刑法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洪兵担任主讲人,由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春玉主持。
陈洪兵教授

讲座开始,陈洪兵教授强调学习刑法要一以贯之地坚持好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要以保护的法益为指导解释犯罪构成的要件。 随后,陈洪兵教授从刑法的目的性出发,深刻阐述了“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以“强行剪下他人的头发、胡须和指甲,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例,指出学习刑法首先要把握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核心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强行剪下他人头发、胡须和指甲通常不被认为达到了“伤害”程度的身体损害,这一行为更直接地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由此得出结论:强行剪下他人头发,胡须和指甲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洪兵教授以通俗的案例生动地解释了法条的目的性在于保护法益。
接着,陈洪兵教授又以刑法的均衡性为切入点,提出要均衡好罪与刑之间的关系。对于“能否认为作为强奸罪加重情节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未遂情形”问题的讨论,陈洪兵教授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加重情节应该考量“既未遂”的问题。鉴于加重犯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更加严苛,司法工作应该严格限制加重犯,在处理罪行相适应的问题上应该更加慎重。 最后,陈洪兵教授从刑法的协调性的角度出发,说明了刑法应与其他法律保持协调,并强调要以基础法条为基准使刑法条文内部协调。陈洪兵教授再继续举出“能认为将二锅头冒充为茅台出售仅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构成诈骗罪”这一问题进行讨论,他指出需要根据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保持对刑法条文的协调,二锅头并不是伪劣产品,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应该认定为诈骗罪。陈洪兵教授的解释形象易懂,让大家理解了刑法的协调性。
讲座尾声,陈洪兵教授与大家积极互动、答疑解惑。对于同学们提出的问题,陈教授给出了专业的解释。通过不同视角的观点碰撞,为同学们提供了不同的思考方向。
本次讲座,陈洪兵教授从刑法的目的性、均衡性、协调性三个方面展开,就如何学好刑法分则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通过大量案例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具体可感,为同学们指明了学习刑法分则的基本路径,对同学们的刑法学习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让我们再次感谢陈洪兵教授带来的精彩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