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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民阅商、博采众长”——学院举办民商法学读书会

发表于: 2020-12-27 14:01:53 点击:

第十期主题:无人驾驶侵权责任问题探讨

2020年12月10日,法学院第十期“知民阅商”读书会在模拟教室举办。此次读书会邀请了18级法律(非法学)专业谢宏、19级民商法专业何昕航,20级民商法专业李恒宇作主讲人。

一、“知民阅商”读书会简介

本读书会由法学院黄积虹教授主办,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承办,旨在提高同学们对民商法学习的热情,通过评析社会热点来加强学术与创新能力。

二、读书会记录

谢宏同学首先给大家简要介绍了“人工智能”的背景,随后给大家讲解了人工智能下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现状,指出无人驾驶汽车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但由于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目前尚不成熟,还没有大规模应用,因此立法也不完善,只有国外有少数的立法。其在人工智能与侵权责任方面主要讲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应该赋予人格

2、无人驾驶汽车侵权与有人驾驶汽车侵权的责任对比以及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三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3、自动驾驶汽车中的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

进入到讨论环节,同学们踊跃提出自己的观点。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设计者和生产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问题,有同学认为不能为促进科技发展而加重他人的举证责任,故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同学认为应以牺牲产品效用为代价来避免任何可能的风险,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谢宏同学则认为对科技的发展进步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无人驾驶汽车的设计者利用无人驾驶系统实施违法行为,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更合理。此外,同学们还就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事故时安全员的责任分配、是否应该专门立法、无人驾驶汽车该建立怎样的保险制度、无人驾驶是否允许醉酒的人驾驶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

三、本场读书会总结

人工智能与诸多学科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人工智能引发的各种思考才刚刚开始。无人驾驶汽车导致的各种侵权责任问题已经对传统法学学科产生了挑战,这需要我们在遵守法律基本原理的同时审慎创新,在面对现有法律体系无法解决新问题的局面时,应当遵循立法原意的核心思想,结合现实得出符合社会发展的立法,去解决新问题。

第十一期主题:个人破产制度

2020年12月24日,第十一期“知民阅商”读书会在模拟教室举行。此次读书会由2020级民商法专业的周敏同学担任主讲人。

一、读书会记录

周同学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背景知识。她提出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可以完善现有的破产法律体系,也可以实现自由、平等、公平等核心价值,符合我国对市场经济竞争失败者仁爱关怀的理念,引发了大家的讨论与思考。

冯启材同学为大家简要介绍了英国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历程。周敏同学结合国外的破产制度,对中国的破产制度提出了一些看法。她认为: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实行存在着传统观念的束缚、信用体系薄弱和繁荣的司法负担等方面的问题,使得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推进实行面临很大困难。

随后,同学们就相关问题展开积极的讨论。针对是否区分商人与非商人主体,大部分同学认为不用区分,理由如下: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已经足够完善,特别是《民法典》的制定让我国的物权法体系更加科学合理,也使夫妻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与分配制度趋于完善。二、我国目前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没有明确区分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并且随着越来越多的民事主体参与商事活动,商人与非商人的界分已逐渐模糊,很难划定统一的标准来清楚地区分。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身权更应当受保护,不仅是商人需要个人破产的保护,无法清偿债务的普通人也承受着巨大的债务压力,同样需要破产制度救济。

是否应该设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也是同学们讨论的焦点。支持的同学认为:设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确保破产清算的专业性,最大程度的保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反对的同学认为在我国现实的司法环境下设立破产事务管理局,不仅无法缓解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负,反而可能出现行政“掣肘”司法的现象,影响到破产程序的效率和质量。

二、本场读书会总结

对于我国实行个人破产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

1、社会信用制度有待完善

2、财产申报登记制度有待完善

3、破产管理人制度尚待完善

4、债务人监督体系的健全

5、与个人破产案件相匹配的司法资源有待完善

个人破产法的实施不能一蹴而就,地方立法试点是稳步推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发展的可行路径。通过试点,发现问题、积累经验,并在试点过程中推进相关配套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可为我国建立符合国情、合理平衡债权债务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可操作性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借鉴。

摄影:李恒宇

撰稿:冯启材 李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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