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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法学院第八期“知民阅商”读书会在法学院模拟教室开展

发表于: 2019-11-29 18:07:15 点击:

探讨——现行网络环境下是否应当引入“被遗忘权”

读书会现场

2019年11月8日14:30,云南大学法学院第八期“知民阅商”读书会在法学院模拟教室开展。读书会有幸邀请到法学院黄积虹教授作点评嘉宾,18级民商法专业耿竞同学、19级法硕孙佳炜同学作主讲人,19级民商法专业赵思淇作主持人。

“知民阅商”简介

本读书会由法学院黄积虹教授主办,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承办,旨在提高法学院同学们对民商法学的学习热情,通过评析社会热点来加强学术交流,提升同学们的学术能力与创新能力。

读书会记录

一、“被遗忘权”是否存在?

赵思淇同学以“任某诉百度案”引出网络环境中“被遗忘权”,提问是否有必要将其引入民法。

网络环境中的数据信息,在很长时间后仍然能够被搜索、使用,这是否可能构成一种侵权行为?GDPR草案(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便对“被遗忘权”有过规定,这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学术争论,也一定程度影响了Instagram、Facebook等全球大型互联网公司。

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性权利对于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还没有细化规定,但是众多互联网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于此,耿竞同学也和大家分享了相关著作《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

有学者认为,过度保护言论自由会与“被遗忘权”产生冲突。因价值理论与经济基础不同,各国对被遗忘权的态度不一。比如,美国加州的“橡皮擦法案”便对“被遗忘权”有一定规范。未成年人容易因自我保护意识匮乏而受网络伤害,该法案针对未成年的上网痕迹设立了“准被遗忘权”。

在读书讨论中,熊华俊同学指出,著名的“西班牙案”是对12年前有关信息的“被遗忘权”;我国的“任某案”则针对一年前的信息。由此,被遗忘权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被遗忘信息的时间长度能否作为“被遗忘权”存在的正当基础?

相关案情介绍

二、“被遗忘权”应否存在?

孙佳炜同学提出了私密信息与一般数据信息的区别。在大数据时代,碎片化信息经过整合后,自动化算法很容易披露个人私密的潜在信息,从而可能侵犯相关人的权利。这也引出同学们对“被遗忘权”法律属性的思考——“被遗忘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还是附属的民事权利,又是何种权利下的附属?

读书会在师生互动中不断推进,又不断引出新的话题:如果引入“被遗忘权”,如何协调互联网公司的运营成本?如何缓解或避免滥用“被遗忘权”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冲突?“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积极信息,如见义勇为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能否适用“被遗忘权”?上述问题使参加读书会的同学对“被遗忘权”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

三、本场读书会总结

黄积虹老师作出总结:

当个人面对电脑键盘时,个人的过去就像纹身一样记录在个人的数据库中。在数据时代,因为有互联网和信息工程的辅助,人们遗忘的能力被逐渐削弱。正如大数据时代的语言家舍恩伯格所说,“被遗忘权”已成为一种奢望,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不寄希望于法律。“被遗忘权”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对“被遗忘权”的相关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研究也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老师对参会同学们表示肯定,也鼓励同学们通过社会热点与前沿问题不断训练自己的学术思维。

黄老师分享心得

摄影:代迪

撰稿:代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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