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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老师接受我院新媒体运营中心采访

发表于: 2018-06-29 20:13:40 点击:

6月27日(星期三)下午,云南大学法学院明法讲坛第七十一期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老师,为法学院师生做题为“民法立法若干问题”的讲座。在讲座开始前,应云南大学法学院广大师生请求,梁慧星老师接受了我院新媒体运营中心的采访。并就“为什么选择民法学”、“学术著作撰写和写作训练”、“民法典编纂”、“给法科生的建议”等问题做出了回应。

问题一

记者:您当年上研究生的时候选择了民法专业,后来您一生致力于民法研究,是什么促使您做出了这样的选择呢?

梁老师:我选择民法专业是一个老师的建议,是西南政法大学一位刚去世的老师张序九。他是一位老革命了,一位民法老师。我报考研究生是他支持我报考并建议我选择民法专业,当时已经是改革开放初期了,国家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张老师就告诉我将来民法一定是极其重要的,于是他就给了我学民法的建议,所以说后来我就考了民法研究生。考民法研究生,是在78年,只有北大和社科院两个学校招法律的研究生。北大是招经济法,社科院招民法。当然还有别的专业。社科院教民法的老师叫王家福。王家福老师当时招了两位,第一届考上的就有两位,另外一个同学毕业以后就做别的工作去了,只有我留在社科院。所以说第一届民法的硕士研究生只有我一个。我当时进入这个领域就通过学习注意到了民法的重要性,因此就自觉地告诉自己,将来一定要为中国制定一部优秀的民法典。所以就做这件事情,一直做下来到今年刚好四十年。


问题二

记者:我们注意到您有好多著作是和其他老师一起合作的,为什么《民法总则》前后五部都是您自己独著呢?

梁老师:我纠正一下,我几乎所有著作都是我自己做,独著为主,合作主要是立法起草的,比如说民法典的草案建议稿,物权法的草案建议稿,这些都是合作的。还有为立法做准备的,物权法理论研究,这些都是组织课题组来完成的。所以学术著作基本上都是个人的,其中有一本是例外的,就是和王利明教授合作的第一本书,叫做《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其他的学术著作都是我一个人的。


问题三

记者:所以您在学术上还是偏向于通过自己更多的思考更多的学习,得出一个自己的心得。

梁老师:这个学术研究的话,我当时进入这个领域的时候就很注意学习。比如说学习台湾的,日本的,他们学术论文怎么写?所以说我开始摸索,例如台湾王泽鉴先生,我研究生期间我就看他的论文,就模仿他,摸索学术论文怎么写,以及学术著作的风格。


问题四

记者:那么我们在学习写学术论文的时候可不可以先进行模仿,然后再进行自己的创作。

梁老师:模仿当然是重要的一个问题,我开始做学问的时候我就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方法,写学术论文的方法、讲课的方法、写教科书方法、研究的方法,所以我有专门一本书叫做《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在讲方法的时候,其中就讲到模仿。我过去很早的时候就讲,我们读书的时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读它的内容,这篇论文好这个文章好,这本书好,我们就欣赏他的内容,即使学术著作,我们也是思考他的观点,材料和思想。另外一种读书方法就是要想模仿他的写作方法:他为什么这样写?他为什么选这个题?他是怎么论述的?作者怎么反驳别人?怎么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他怎么组织这个文章?等等。这叫做模仿。我曾经说,你看鲁迅先生他没有修过中文系,郭沫若先生没有修过中文系,他们都是学医的,后来文章写得非常好,是从何而来?不是课堂上学的,是模仿而来的,可见模仿的重要性。


问题五

记者:您认为民法典编纂“两步走”和“三步走”的根本区别是什么?为什么要选择“两步走”呢?

梁老师:这个话题太大了,所谓两步走和三步走,这是指形式上,它的实质是中国民法典要不要制定一个编:人格权编,它的实质分歧在这。所谓三步走是讲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制定一个人格权法,第三步才来编纂民法典。而两步走实质上是不要人格权法,也不要人格权编。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然后在现行的法律基础上编纂民法的分则编,组成民法典,他的实质不在这个步数,而在人格权编,人格权能不能够单独设一个编。这个问题,这样的争论,就是很大的争论。从学术上来看,就是人格权的特殊性。我今天讲座会讲到人格权特殊性,它和别的权利完全不同。别的权利你看物权、债权、继承权,这是法律规定的你才能够取得,要自己去取得,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自己的行为得到这个权利。这样的权利是要行使的。你买一套房屋,你占有这个房屋,可以进行装修、可以搬进去住享受它、出租收取租金、房价涨了把它卖出去获得价款,通过行使所有权来得到利益。人格权不一样,人格权不发生行使的问题,只要别人不伤害你就够了。所以说人格权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防御性的权利。只要别人不伤害我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利就完好无损了,别人不诽谤我那我的名誉就不受影响。别人不把我的生活秘密拿出去传播,我的隐私就不受影响。所以说人格权和别的权利完全不一样,因此德国人说它叫防御性权利。别的权利我们可以说都是积极的权利。防御性权利可以说是一种消极的权利。为什么大陆法系要发明一个人格权呢?是为了把那些损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等加害行为纳入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追究加害人侵权责任责任。所以,人格权这个制度的创始是由于我们有一个侵权责任行为的概念。侵权责任行为的概念是什么?侵害他人的权利,承担赔偿责任嘛,那把人格利益叫做人格权,就可以纳入就这个侵权责任行为法的适用范围。这是一种法律思维上的概念法学。这个我们在大陆发展概念法学都有一个概念,侵权责任行为最早的时候也就是侵害他人的权利者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那如果说侵害的不是权利呢?在早期不构成侵权责任责任,这是因为我们大陆法有侵权责任行为这个概念,我们有这套概念体系,英美法就没有。英美法它有侵权责任法,但许多学者认为它没有一个侵权责任行为定义,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英美的侵权责任法直接以加害行为来分类, 殴打、诽谤、伤害、致死等加害行为来分类,符合加害行为就追究侵权责任责任。我们大陆法则不是,我们是要以权利纳入侵权责任行为的概念当中来分类,比如侵害生命,侵害隐私,侵害身体,侵害名誉等等。英美法没有侵害人格权的概念,他们难道没有人格权?他们难道人格不受保护?大陆法系之所以需要一个人格权的概念,是因为我们拘泥于侵权责任行为要侵害权利,所以这些都是技术性的问题。说到底不管大陆法还是英美法,保护人格权都是保护人自己,用刑法保护,用侵权责任法保护,还有合同法和行政法等也会保护。

所以,所谓的人格权法就是保护人格权的法律制度。那要在民法上就是保护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法。如果有人格权法这个概念的话,它的实质是保护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法,那我们可以把它叫做人格权侵权责任法,甚至保护人格权侵权责任法。王泽鉴先生有一本书叫做《人格权法》,你看内容全是保护,全是讲的侵权责任行为的问题。这个问题之后会在讲座上详细讨论。


问题六

记者:您对于我们当代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有怎样的建议呢?

梁老师:对法学院的本科生,我的建议就是“自己造就自己”。首先你要知道法学院的培养目标是造就优秀的法律人,要知道优秀的法律人是由哪些素质构成的?在法学院期间需要学什么?需要把自己哪些方面的品质造就好?首先要明确优秀的法律人有高尚的人格,有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对法律的信仰。然后,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要懂得法律的各种方法,要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对我们同学来说,将来会慢慢地积累社会生活经验。还有更重要的是要有好的中文,因为我们将来是用中文来思考,用中文来写作,同时还要有好的外文。具备这几条:有高尚的人格;有扎实的法律基础;掌握法律的这些方法,包括写作方法,包括研究方法;有这个好的中文,流畅的中文表达能力;好的外文水平,听说读写良好;然后再积累一些经验,这个社会生活经验等等,那就就符合了这个要求,所以说这叫自己造就自己,按照这样的目标去努力。这是我的第一个建议,第二个建议是我们本科生要重视方法。刚才我们也讲到了,就是读书的方法、写作的方法、答题的方法、将来分析案件的方法、运用法律的方法。我觉得本科生要抓紧法学院的这四年,抓紧用这四年打好基础,掌握最基础的方法,为将来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做好充分的准备。至于考不考研究生,读不读博士到临到毕业,三年级了再去考虑,按照个人的兴趣爱好、性格、特长多方面再去决定,不见得都要去读博士,不见得都要去考研究生。

访谈结束后,梁慧星老师和在场的工作人员合影留念。

梁慧星老师平易近人、思维敏捷、表达清晰精彩充满智慧,让在场的师生深刻地感受到法学大家特有的风采。当访谈的问题涉及到接下来讲座的内容时,他还特意嘱咐大家留意。整个访谈在先生睿智而充满关爱的言语中转变成了一次极为特别的法学课程。



云南大学法学院新媒体运营中心制作

访谈  张梦霞

摄影  白逸凡、曾少平

文字整理  潘敏、李申

编辑  张黔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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