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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芳博教授系列讲学

发表于: 2019-03-24 19:56:18 点击:

3月21日,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法科大学院)著名教授、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日本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日本学术会议联合会员松原芳博教授的系列讲学第三专题——“非法占有的目的”讲座在云南大学法学楼国际报告厅如期举行,本次讲学由云南大学法学院王昭武教授主持、翻译。

松原芳博教授

讲座开始,松原教授阐明了非法占有的定义,它作为一种个人目的,与刑法紧密相关,定罪量刑应同时满足有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两种要素,虽然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种思想在日本判例中早有体现。

王昭武教授

非法占有包括利用意识和排除意识,也是今天讲授内容的重点。

1.利用意识指嫌疑人将财物以其本来的经济用途使用,其理论来自具体案例。

松原教授举了一个例子,二战以前,某校一教师对校长不满,于是将本校的珍贵文物,一份天皇诏书藏匿于天花板上,但法院并未判决盗窃罪成立,由此引出了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来自人的物欲,恶劣性较严重,出于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处罚更重。

为充分说明利用处分意识,松原教授举了多个实际例子,嫌疑人非法占有某物满足自己的目的,而不构成盗窃罪。

2.排除意识指嫌疑人的行为妨碍所有人直接使用,或降低其财物价值。

如骑走别人自行车暂时使用不构成盗窃,但使用并丢弃失主自行车成立盗窃。伪造货币,拿走别人演出门票等例子都造成了失主的损失,可认定为盗窃。

最后,松原介绍了关于信息盗窃的界定,指出与传统盗窃的不同和执行中的难处。窃取信息资料的行为不能以盗窃罪处罚,因为财物仅指有体财物。而黑客很难构成盗窃罪,只能以黑客相关犯罪与妨害业务罪进行追究。财物容易判断,而信息很难界定处罚范围(何种信息值得保护,何种不值得)如今信息泛滥,传播方式多样,价值多样,保护方式松紧不同,如果所有信息加以保护,公民生活将受限制。故信息保护只有采取特别立法。以争议性案子为例,信息只有独占使用才有价值,通过复制泄露会造成价值降低。

结束讲座后,松原教授给出学习建议,指出在刑法学习中,

(1)应将总论与个论相结合,如在结果无价值与非法占有相结合的语境下讨论信息保护。

(2)定义应与案例相结合,如排除意思、使用意思本身具有空泛性,但与案件结合后更容易理解

(3)解释论不是诡辩,理由不能牵强,不能使人信服与采纳,与其牵强附会不如直接立法,学习过程中,立法与解释论有各自责任分担。


他向大家表示感谢,对同学们认真的态度表示鼓励,向王教授的优秀翻译表示感谢。

撰稿:郭明月

摄影:张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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