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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芳博教授系列讲学

发表于: 2019-03-21 21:44:27 点击:

3月19日,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法科大学院)著名教授、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日本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日本学术会议联合会员松原芳博教授的系列讲学第一专题——《承继的共犯》在云南大学(呈贡校区)法学楼国际报告厅如期举行,本次讲学由云南大学法学院王昭武教授主持。学生对其讲学兴趣颇深,国际报告厅里座无虚席。

松原芳博教授

松原芳博教授 王昭武教授

讲学伊始,松原芳博教授对法学院的邀请和学生们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感谢,并且就“为什么共犯要受到处罚?”一问向同学普及“责任共犯论”和“因果共犯论”两种观点。松原芳博教授指出:责任共犯论更多流于道德层面,因此在日本刑法中,通俗观点是赞成因果共犯论。之后,教授指出,所谓承继的共犯,是指中途加入犯罪的人,而如何追究承继的共犯的刑事责任是今天讲学的重要内容。

面对“追究承继的共犯的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松原芳博教授举出两个案例给同学们思考。案例一:一个人将被害人杀害,后来者将被害人的财务拿走,那么后来者也就是承继的共犯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案例二:诈骗团体通过电信诈骗手段诱使被害人将钱财邮寄到指定地点,后来者中途参与(没有参与诈骗这一过程)充当钱财的运输者。那么运输者应该负怎样的责任?

基于两个案例,松原芳博教授指出在日本存在的三种学说:第一种是早期的全面承继说,即承继的共犯对整个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其理由是一个单独的罪名不能分成两半。基于此学说,案例一的后来者将被判为抢劫杀人罪。但是,松原芳博教授指出:由案例一可知,杀人和抢劫明明是两个犯罪行为。而且,后来者明显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此判决是过限的团体责任、连带责任,明显不合适。第二种学说是限定承继说,即根据行为的效果做出判决,案例一中后来者是利用被害人受到压制的状态而获取财务,因此以抢劫罪论定。限定继承说是中间学说,受到日本国民的支持。但是,教授指出:利用被害人的状态不等于赢取了某种犯罪事实,不等于赢取了因果论,此在理论方面存在欠缺。第三种是否定承继说,针对案例一,杀人是过去的事实,后来者事后取财,对取财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针对案例二,诈骗行为是过去的行为,后来者只是参与拿钱的行为,被认为是无罪的。这种主张排除团体责任,彻底贯彻个人责任原则,彻底贯彻因果共犯论原则,在现代自立生存的社会中,事实责任凡不是我所能控制的,不是我导致的,我不负刑事责任。但松原芳博教授指出,这是有力的学说,但是并不符合常识,而且对承继的共犯刑罚太轻,不利于减少犯罪。

随后,松原芳博教授针对承继的共犯的责任判定向同学们介绍当今日本前沿的三种观点。以首先要符合个人责任原则,又要符合因果共犯论为评判依据,对三种前沿观点进行解说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讲座现场

“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在讲学结尾,松原芳博教授告诉同学们:许多常识都带有感情的色彩,我们应当善于发现常识背后的东西,通过理论对常识情感论的修正,不断地比较、选择。在一些案例事件中,不要做旁观者,要成为参与者,将自己当做当事人,不断养成成主体性的研究态度。

撰稿:黄鑫鸿

摄影:曾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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