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库
位置: 首页 >> 学术研究 >> 思想库 >> 正文
思想库

访问法学家 |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


发表于: 2018-10-17 22:58:09 点击:

10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教授做客云南大学法学院,并接受了我院新媒体运营中心“访问法学家”栏目的采访,就监察体制改革,应该如何学习、研究《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等问题做了回答。

卞建林教授是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中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百千万”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带教导师。

代表性著作有:《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外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被誉为“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与证据法的开拓者与领路人”。

2017年5月3日,卞建林教授和张晋藩教授、廉希圣教授、李德顺教授、王卫国教授一起受到习近平总书记的亲切会见。

您是怎样看待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之间的关系?

这是一个宏大的话题,我们先简单地说一下已经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当时历史条件下,体制、机制上妨碍和制约司法公正实现的一些因素。所以,我们近十几年来一轮又一轮地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每次司法体制改革所解决的具体问题虽然有所差别,但总的方向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特别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特别强调“加强顶层设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着力从体制上、机制上破除妨碍实现司法公正的诸多因素,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公正。

监察体制改革是一个新鲜事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显加大了反腐的力度,并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在实施反腐的过程当中,也察觉到存在一些反腐资源分散,相关法规和制度不太健全,相关职能机构能力不足等问题。所以,党和国家要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全新的监察机构,制定《监察法》,使得监察机构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实行全覆盖监督,防止留下监督的死角和滋养腐败的因素。所以说监察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简而言之,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监察体制改革是在新的司法体制的基础上进行的体制创新,打破了过去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的权力架构,构成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新的权力架构。另一方面,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有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职务犯罪这一块,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和目的将来要通过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来加以贯彻加以落实。所以,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保证《监察法》的准确实施。

您认为监察委相较于检察院在处理职务类犯罪的问题上最大的优势体现在哪里?

国家组建新的监察机构,就是要整合资源加强反腐力量。过去在实践中,我们对腐败问题的查处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违反党纪,二是违反国法,三是构成犯罪。对职务犯罪中违反党纪、国法的部分,通常来说首先是由纪委和行政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只有构成犯罪的,才移交检察机关来处理。但是,在处理这一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事实上是在做重复劳动。因为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基本上已经由纪检监察部门完成。所以在反腐败实践中存在中机构重叠、程序重复等问题。这些问题是不是能够通过比较大的改革措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呢?最后的决策就是组建新的监察机构,把检察机关过去所享有的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包括其职权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全部转移整合到新的监察机构。所以,监察委相较于检察院,在处理职务类犯罪上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充分整合和节约反腐资源,提高反腐成效。

您今天谈到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另外近几年您发表了许多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文章,您觉得认罚从宽制度有没有可能运用到我国监察调查程序上?

因为监察调查程序是个新生事物,目前我们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学习、领会、宣传好《监察法》。同时,通过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使得《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能够很好地进行衔接,从立法上保障司法实践中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之间能够实现有效衔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要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要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证认罚从宽制度。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很多精神对职务犯罪的案件,也是对监察调查案件,是同样适用的。只是因为现在监察调查的实践和研究都还处于一个初始阶段,所以还没有刻意地把它突出出来。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并不区分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特别是没有把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排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之外。所以,将来职务犯罪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必然的。大家现在可以看到的监察机构组建以后查处的一些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很多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比如有的案件受贿的数额很大,但是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特别是有重大立功表现,所以最后执行的刑罚并不是很高。将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运用到《监察法》实施上,如何运用到监察调查程序中,关键还是一个衔接的问题。

我们法科生应该如何学习和掌握《监察法》以及为实施《监察法》而新增加或新修改的这些法律法规,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训练呢?

我这次利用来云南大学法学院的机会和云南大学法学院的老师、同学交流一下“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的研究,本身就有这样一个考虑。因为《监察法》是个新生事物,而且《监察法》在起草过程中法学界就有一些不同意见,所以我们一些法科的同学和老师对《监察法》很容易产生一些不太正确的观点。但是,《监察法》作为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基本法律,并且《监察法》立法本身就是是党中央推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我认为学法的人首先应该认识到《监察法》是法律,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所以,学法的人对待《监察法》应当首先要学懂、弄通,然后照做。特别我们学刑诉的人要认识到《监察法》是个新生事物,它的很多规定与传统的及现行的刑事诉讼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我们应该要研究并努力推动《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的解决。这既是保证刑事诉讼传统的理念、思维,特别是正当程序的思维、人权保障的思维得以继续巩固和发展的需要,也是真正把《监察法》的规定落到实处的客观要求。我们必须认识到,要保障《监察法》准确实施,首先要强调《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一样,都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学法的人首先要学懂、弄通、照做。

推荐阅读

 

[1] 卞建林,谢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以中德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为线索[J].比较法研究,2018(03):119-129.

[2] 卞建林,谢澍.认罪认罚从宽与台湾地区刑事协商之比较研究[J].法学杂志,2018,39(05):70-78.

[3] 卞建林.监察机关办案程序初探[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6):50-59.

[4] 卞建林,张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路径思考[J].中国司法,2017(01):32-37.

采访:鲁国宏

撰稿:鲁国宏 徐嵩钦

摄影:曾少平 吴佳怡



云南大学法学院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云南大学(呈贡校区)法学楼
邮件:lawschool@ynu.edu.cn
电话:65033171(党政办),65935848(学工办、团委),65036550(教务办),65033627(研究生办),65031120(培训中心)
位置:点击查看
技术支持:云南大学信息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