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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岭法治大讲坛第十九期

发表于: 2018-09-14 20:58:21 点击:

9月8日(星期六)云岭法治大讲坛第十九期——“善待司法”在云南大学法学院国际报告厅开讲。本期讲座很荣幸地邀请到了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智辉教授担任主讲嘉宾;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寿文教授主持讲座。


司法的重要性

司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最重要的一环

张老师指出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就提出要依法治国,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做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2017年成立了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小组,这都说明我们党非常重视法治建设。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国家的宏伟目标,也是法律人梦寐以求的理想。要实现这个理想,需要多方面的工作。一个国家的法治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组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的、系统的工程。也就是说,依法治国要全面推进,但也要纲举目张。在法治国家建设的工程里,司法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1、司法是法律的实施中最重要的环节

立法一旦通过就需要公正地适用和执行,而在适用法律和执行法律的实践中需要面对很多的问题。比如,一部刑法400多条,刑事司法每年都要处理一百多万件案件。相对立法来说,司法的工作量不是能够用倍数计算的。另外执法过程中也离不开司法。例如行政执行中出了问题,相对人不服可以到法院去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执法部门不作为,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行政诉讼。司法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来解决。再者,国家、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都要遵守法律,不遵守法律,就要通过司法来承担法律责任。司法被称为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解决争端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和立法、执法、守法相比,司法更重要。


2、司法在法治建设中担负着非常重要的使命

一方面,法律需要司法来发挥作用。法律发挥作用主要靠全体人民自觉遵守,但不是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违法行为的出现就需要司法进行规制。例如社会生活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商家贩卖伪劣商品问题,在1997年修改刑法的时候,就专门有一节是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特别是对有毒有害食品,都是规定了很重的刑法,但是贩卖毒奶粉、贩卖死猪肉的事件仍会发生,危害人体健康的一些食品也被频频曝光。这些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律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在201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说:“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地实施,那么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有了法律但不执行,法律的作用就发挥不了,执行法律很大程度上靠的是司法。法律的权威需要司法来树立。法律要达到规范和引导人们行为的目的,就要有权威性。如果制定了法律,没有人遵守,甚至无视法律,法律就没有权威性,所以法律制裁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例如刑法,就是通过法律的制裁来昭示法律的不可违反性。如果没有刑事司法的制裁,法律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法律的权威就难以维持。

另一方面,法治信仰需要司法的培育。如果人人都不信仰法律,法治就是一个空话,就很难实现。信仰法律不是把法律说的多么好,而是使法律实实在在地在生活中发挥作用,没有司法就很难让它发挥作用。我国从1986年就开始通过五年一个的普法规划,在近30年的时间里让更多的人了解知道了有什么法律,但真正信仰法律的人并不多,即便学习法律、实施法律、研究法律的人,又有多少真正信仰法律?大多数人习惯通过找关系办事,甚至有些是完全有胜算的案件,仍然存在不找熟人就觉得心里不踏实的现象。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基础就是人们要真正有法治信仰,而对法律的信仰只有从司法上来,从法律的具体适用中来,这一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司法在法治中,对发挥法律的作用,对于维护法治的权威,对树立法律的信仰,发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的特殊性

张老师指出司法本身有很大的变数。司法不是一成不变的,不是只有一个结论或一个模式。首先,法律要面对各种的案件,要面对现实生活中的不同情况,所以就必须给司法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没有自由裁量权空间的司法是机械的,难以实施。自由裁量权空间就为司法运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比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刑事司法需要考虑具体的杀人案件应当判多少才能符合事实、体现法律的精神、维护社会的正义。这样的法条里蕴含着司法的操作性,裁判者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里进行选择。这也说明法律本身已经为司法留空间,即使在没有空间的情况下也有操作的问题。例如《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法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上依旧很复杂。裁量者可能要考虑户口本登记的和实际年龄有出入,或者要考虑出生采用阴历还是阳历等问题。

其次,不同的司法主体,对同一个案件的认识可能存在分歧。因为一个案件要适用法律,除了对法律的理解之外,还有对事实的认定问题,只有事实认定准确了,才有可能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事实认定错了,法律的适用就会是错误的。司法所面临的事实都是已逝的事实,而司法人员只能靠证据来还原事实真相。对案件证据的收集不仅会因为取证手段和人力资源的有限性而受到限制,而且对于证据的分析判断,会因个人认识能力的区别而产生差异。所以在同一个案件中,检察院或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分歧会很大。

最后,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态度会影响着对案件的处理。审判人员,可能会有三种不同的态度来对待案件。第一种态度是崇尚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态度,对案件的处理是完全依照法律来提出处理意见。第二种态度是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态度,牢骚满腹,按照法条机械地适用法律,简单的对一下具体条文就判了。例如前几年社会争议很大的许霆案件、于欢案件等,法院就是简单地根据刑法的规定,认为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致人重伤,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都是法院不负责任的态度造成的。第三种态度是枉法裁判,无论是审判人员群体,还是检察官群体存在一些这样的情况,检察官在收受利益后,把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案件说成证据有问题、有瑕疵,或者证据取证方式不合法,把一些关键性的证据都消掉了,判为不构成犯罪;有的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则根据行贿金额的多少来判谁胜诉。曾经就出现过同一个法院同一天判决的同一个案件涉两份判决书,一份是被告胜诉,一份是原告胜诉。所以司法人员拿到一个案件时会有不同的态度,可能是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负责履行法律职责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机械地对待法律,也可能是人为的做案子,枉法裁判。当然还会出现法官对事实、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准确的影响到司法结果。以上情况都会引起司法的变数。

总的来说,不管是法律本身、案件事实、司法人员都会影响到法律的处理。司法结果无非是公正和不公正的问题,法律对国家、对社会、对当事人的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正如四中全会决议中说到“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关注”司法也要“关心”司法

张老师认为全社会都很重视司法,人民群众很关注司法,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反应非常强烈。每年在两会上,特别是在90年代中期,司法问题都成为议论的热点问题。“两院”的报告不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还是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都受到热烈的讨论。代表、委员们都提出了很多的批评意见。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此后每一届的党中央委员会的政治报告里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司法的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特别是一些敏感性的案件通过媒体的炒作,在整个社会引起了争议。如去年的“于欢案件”、最近的“于海明案件”,法学界和其他社会各界都在争论。这说明大家都很关注司法。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提出:推进司法改革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又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七大报告重申了十六大报告的这句话。党的十八大政治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是,很少有人真正关心司法,很少有人去思考为什么会出现司法不公的问题。


1、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我国进行司法改革的初衷很好,想要建立一个新的制度能够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但是,以往的司法改革实践对“两院”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上一轮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就是司法责任制。总书记多次指示:司法改革中司法体制改革的司法责任制是整个司法改革的“牛鼻子”。

要进一步全面实施司法责任制,就要进一步推进综合配套司法体制改革。在这一轮全面深化的改革中,司法体制改革还要继续推进。而在实践中,很多一线的法官、检察官都反映“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严峻。近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把关注点主要放在了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问题上。但是,法官、检察官特别是进入员额制的法官、检察官,在一线办案中到底遇到一些什么问题?很少有人去深入了解。所以我们更需要善待司法,而不是指责司法、批准司法。一味的批准司法,并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并不能解决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讲,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近年来已经有了很改善,直接干预司法的现象已经很少了,但仍有很多地方有待改善。一个方面是地方司法工作人员大量精力被地方行政事物牵制。从在基层检察院、法院的调查走访情况来看,许多检察长、法院院长一个月就有三十多次地方党政会议要参加,周末经常被拉去开会。并且在实践中,地方党政的活动都要求法院、检察院参加。每到一个季度考评时,扶贫、维稳任务压力都很大。除这些任务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学习教育专项活动法院、检察院都需参加。司法工作人员都去干这些事了,还有多少精力去办案?还有多少人去办案?过去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很突出,现在还是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这个问题始终就没有得到解决。一个法官有时候一年办二百多起案件,一年的工作日,也就一百多天,平均每天就要办一两个案件。云南的案件可能相对较少,云南省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还是要年均办到近二百起案件。检察官、法官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参加各种会议、活动、运动。谁能保证他们的精力放在办案上,谁能保证他们办案的时间呢?如果连时间都保证不了,还要求他们不能出错,一旦出错要终身追究责任,那他们怎么能受得了呢?另一方面,目前我们国家的司法裁判效率性不佳,司法裁判效率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目前我们国家谁都可以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很多法院生效判决,网络上不断有质疑的声音,当事人甚至十年二十年过去了仍是不服,还要一级一级的去上访。大家要求司法部门要去解决司法效率的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的环境、司法人员境况、司法裁判效力等方面,都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所以,我们关注司法,又不关心司法,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实践的遇到的问题又没能很好地解决,那我们要求的司法公正怎么才能实现?何时才能实现?所以,要善待司法,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善待司法是永远做不到的。


2、善待司法首先要尊重司法规律

司法需要有亲历性。司法亲历性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处理案件的时候不能光靠听汇报,而是要亲自去了解案件,捕捉案件细节。因为司法处理的都是具体的案件,而每一个案件事实都是由细节构成、靠证据来支撑。如果不亲自去了解证据,不亲自去询问当事人,不了解案件的具体细节,就难以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判断。办案人员不去亲自研究案卷、了解案件细节,就不能对具体案件发表意见,更不能对案件进行判决。因为很多案件在细节上就决定了对事实的认定,即对涉案人员责任的分析。所以,不关注案件的细节,就很难做出正确的结论。要善待司法,首先是要尊重司法,要尊重司法规律,从一个角度来说就是要尊重司法亲历性。

要尊重司法裁判效力。司法裁判有不同的程序,比如审判程序就有一审、二审,也包括再审、上诉审等。只要是按照程序规则最后做出的生效裁判,其效力就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是没有生效,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来提出上诉、抗诉、申诉等,以解决当事人不服裁判的问题。但是,裁判一旦生效,那就一定要遵守。如美国“泰勒”案件。在此案件中,法院顶着来自美国社会、媒体,甚至是总统的压力,依然坚持原审判决。而在国内人们可以随意对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发出各种各样的质疑,甚至不走法律程序来获得司法救济,而是直接去上访。一旦上访、闹访,就会给法院带来很大的压力。遇到这种情况,司法裁判的效力如果不能得到保障,司法的权威就会丧失,整个法治社会的理念甚至是法律信仰就会丧失。所以,我们要善待司法,要尊重法院判决。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起诉、来解决,而不是通过非司法程序来质疑和干涉司法裁判。


3、善待司法人员

国家应该给予司法人员更高的待遇,并普遍提高其社会地位。这样能使司法人员更容易遵从其职业伦理,并产生非常强烈的职业尊荣感。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需要特殊对待,而不是完全遵从于一般的国家行政机构,包括人员提拔、薪水待遇等方面都需要区别对待。我们应该注意到司法的特殊性、重要性。本轮司法改革中,提高了入学门槛、提高了入职门槛,但薪资待遇却没有提高,而相应的责任却在不断加大。所以,要善待司法,就要做到善待司法人员,司法是靠人来实施的,没有司法人员的努力,没有司法人员担负责任,就没有高水平的执法,就没有司法公正。


4、规范司法行为

一方面要善待司法工作人员,另一方面某些司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贪污腐败严重的现象也确实存在,从而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如何解决这一个问题?一方面要善待司法人员,要给司法人员营造一个环境,让他们能够树立起职业的尊荣,并从内心尊重他们的职业,只有司法工作人员自己尊重和珍惜自己的职业,才会真正遵守各种各样的约束性规范,才会建立起职业文明。另一方面,要有监督制约措施,没有监督制约措施,又赋予司法人员很多的权利,他们又不遵守职业伦理、不严格执法,那么司法环境会变得更糟糕。所以这两个方面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张智辉教授简介

张智辉,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二级研究员、中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秘书长等职,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检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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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整理 / 王清荷 李晨迪 白逸凡 徐嵩钦

排版 / 李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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