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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澳大利亚法律的三个课题

发表于: 2018-09-11 18:30:42 点击:

9月5日(星期三),云南大学法学院有幸邀请到澳大利亚Finlaysons律师行的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迈克·巴特勒先生以及律师、过户师王利瑶女士到我院开讲。此次讲座于14:30和19:00分两场在法学楼国际报告厅举行。讲座围绕着“澳大利亚司法体系与衡平法”、“澳大利亚商业法的简介”、“澳洲法律结构及投资澳洲的机会与机遇”三个主题,依次由巴特勒先生与王利瑶女士分别讲述衡平法的概念与适用、澳大利亚商业法、澳大利亚税制简介等澳大利亚法律和法律实践。法学院副院长蔡磊副教授主持讲座。

迈克·巴特勒先生


王利瑶女士


蔡磊副教授



一、衡平法的概念与适用

什么是衡平法,迈克·巴特勒先生提供了简单明了的解释。首先,牛津英语词典将“衡平”定义为“平等和公平;公正;公平交易;公平的和正确的”,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公平”。同时还定义为“在英格兰和美国,存在一种法律体系,与普通法和成文法并存,并当它们与之发生冲突取代它们。”因此,衡平法是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一种法律,在案件中若涉及到公平与正义时,它优先于普通法。

自1066年,英国开始适用普通法。衡平法的出现弥补了普通法的空白地带。关于衡平法的起源,巴特勒先生举了十字军东征的案例,通过此案例,可以得知衡平法没有固定的规则,而是基于一般原则来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大法官会因为其正义而干涉普通法法院。随后在牛津伯爵案(1615年)确立了当普通法与衡平法发生冲突时,以衡平法为准的规定。一直到1873年和1875年的英国《司法法案》颁布,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为同一个高等法院,目的是停止在不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和权利救济,力求解决普通法和衡平法原则之间的冲突。

巴特勒先生通过比较澳大利亚最高法院Youyang 诉Minter Ellison案(2003年)与英国高等法院 AIB 集团诉Mark Redler&Co律师事务所案(2014年)关于“违反信托后衡平补偿”的立场,以说明尽管普通法和衡平法由同一法院审理,但衡平法原则仍然不同于普通法原则。英国法院近950年来一直在使用衡平原则,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注重实际,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英美法系中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



二、澳大利亚商业法

巴特勒先生从在澳大利亚投资的重要法律和结构问题、澳大利亚潜在的投资机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签证和移民要求等方面,简要介绍了澳大利亚的商业法。

1、澳大利亚投资和经营企业的结构类型

在澳大利亚,人们可以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信托等形式进行购买投资或经营业务,每种结构都有其自身商业和税收上的优势和劣势。其中,独家经营和独资企业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交易,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合伙企业是涉及两个或以上的个人(或信托或公司)共同经营业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是与股东和董事分开的法人实体,一般而言,只有公司对公司义务负责而非董事或股东。独资、合伙和公司是中国常见的法律结构形式,而信托在中国并不为多数人所知。但从商业和税收的角度考虑,信托可能是在澳洲拥有企业和投资的最佳方式。在信托中,受托人为受益人“以信托形式”持有资产,受益人通常是家庭成员、家族企业和信托,如果规划妥当,信托享有“穿透性”税收待遇。这就是说,受托人不必纳税,而是受益人纳税,因此,纳税义务向受益人“转移”,受益人则按照自身税率纳税。受托人完全有权决定受托人将分配资本和收入的受益人以及受益人将获得多少资本和收入,所以,受托人可以“分割”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托人选择的受益人,信托还可以保护财产免受企业债务和债权人的影响。在南澳洲以外,信托通常有80年的固定年限,而在南澳洲,允许“永久信托”存在,这种永久信托非常适合长期发展的家族企业和投资,如果缜密规划,甚至可以设立“永久穿透性信托”。

2.澳大利亚潜在的投资机会和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

巴特勒先生以中国投资者在南澳洲购买葡萄酒厂和葡萄园的例子介绍了澳大利亚潜在的投资机会。他认为澳大利亚还有很多非常好的投资商机,例如:矿业、教育、食品与奶制品、清洁技术、房地产开发、医疗和老年护理和基础设施资产。特别是南澳洲政府刚刚宣布了20年的州基础设施战略,这将使澳大利亚的投资环境得到极大的优化。例如南澳洲联通全球项目(SA Globe Link),这个项目旨在对货物出口基础设施进行重大升级,以便将优质的南澳洲产品推向全球市场。但是,在澳大利亚进行投资必须满足当地的法律要求,特别是对于签证的要求。如果投资者没有澳大利亚永久居民签证,就只能在获得澳大利亚政府批准(FIRB)的条件下,才能获得某些类型房地产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购买房地产、租赁、融资或利润分享等。尤其是,在投资住宅房地产、空地/闲置地、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公司或土地信托企业的股份等领域时,必须先获得批准。除房地产外,购买其他特定资产也需要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批准,否则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3.签证

关于签证问题,由王利瑶女士详细介绍。她指出,如果“外国人”居住在海外并希望在澳大利亚生活、学习或工作,就必须需要签证。很多人拥有护照,但护照不等于签证。护照是签发给自己国家公民进行国际旅行和身份识别的证件,而签证是在护照上签注的,该护照是允许护照持有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进入、离开或留在一个国家的官方许可。

在澳大利亚常见的签证类型主要有:访问签证、工作/技能签证、学习和培训签证、家庭和配偶签证、难民和人道主义签证等等。每一种类型的签证都有一个特殊的分类编号,比如:学生签证(子类500)、临时毕业生签证(子类485)、商业创新和投资(永久)签证(子类888)、商业创新和投资(临时)(子类188),其中一般技术移民签证共有三类,分别是熟练技术移民独立签证(子类189)、熟练技术移民提名签证(子类190)、熟练技术移民区域(临时)签证(子类489)。



三、澳大利亚税制简介

巴特勒先生首先介绍了由于澳大利亚政府极其重视并确保所有纳税人支付公平的税收份额,因此澳大利亚的税收制度非常复杂。居住在澳大利亚的纳税人对其全球收入纳税(无论其收入是来自澳大利亚还是澳大利亚境外),但非居民只对来自澳大利亚的收入纳税。鉴于澳大利亚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区政府组成,其三方政府各自征收各种税收和关税。巴特勒先生接下来介绍了一些澳洲对于外国居民的税法内容。对于外国居民即等于“外国所有人”征收附加税。大多数州和地区对“外国所有者”征收印花税和土地税附加费购买房屋的印花税一般约为5%或6%,但是,附加费可额外增加7%。一般来说,若外国公民在澳所呆时间每年超过六个月,将被视为澳洲税法意义上的澳大利亚居民。澳大利亚有公司税收的归集制度,澳大利亚公司缴纳的公司税作为“红利抵免”“归于”股东。

而后巴特勒先生以某公司的具体数据为例介绍了澳大利亚的税费机制并提到投资澳大利亚应关注到的五个问题:一是如果向外国股东支付股息,则将不征收澳大利亚股息预扣税,但外国股东不会收到任何从澳洲税局返还的红利抵免;二是转让定价的问题。中国和澳大利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必须按“公平交易条款”进行。但同样,澳大利亚不能免息借钱给中国关联方,澳洲税局可以将澳大利亚公司视为接受了公平交易的利息;三是资本稀释(或称资本弱化)的问题。中国投资者不能通过过度债务而非股本来使澳大利亚的业务资金不足,如果澳大利亚公司是“资本稀释”,澳洲税局可以以税收目的而拒绝扣除利息;四是澳洲1936收入税法第7A款和“认定的红利”。澳大利亚公司不能够以免息方式向中国股东和关联方提供利润或者只是代表他们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澳洲税局可以将这些贷款和付款视为“认定的红利”;五是经合组织共同报告标准和自动信息交换。在共同报告的标准下,金融机构必须向国家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的财务信息,国家税务机关必须向海外政府提供此财务信息。如果外国公民是“澳大利亚居民”,并且尚未将他们在澳大利亚以外的投资收入披露给澳洲税局的话,则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澳大利亚积极监控在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因此务必特别谨慎。





云南大学法学院新媒体运营中心制作

文 / 李晨迪、王清荷、白逸凡

图 / 曾少平 

排版 /  李洞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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