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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命在实践,细节之处现真知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民法总则及产权交易案例分析

发表于: 2017-12-08 23:17:44 点击:

2017年12月7日晚7时,第35期北川东陆法律人学术沙龙在云南大学法学楼模拟教室成功举办,此次学术沙龙由云南大学法学院赵忠龙副教授带来名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民法总则及若干产权交易案例分析”的讲座,由法学院周昌发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赵忠龙副教授在讲座中首先提到民商法中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为大家分享了一则关于产权买卖的案例。随后,赵忠龙副教授强调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应当被细致化具体化地看待。当我们具体看待这个问题时,就会发现这一问题在很多时候是受到法律之外的因素影响而非受到法律本身影响。赵忠龙副教授指出,在涉及到公司的案件中常常会出现非传统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按照单一的关系进行判决,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丰富完善了涉及公司的诉讼保障机制,使其能够实现对无效之诉的判别。

赵忠龙副教授还提到公司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规范公司的内、外部关系需要民商法、经济法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种体系下还需要调整司法适度介入和公司自治之间的关系。赵忠龙副教授告诉同学们在研究公司法法律适用的时候,应当看法条所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而非简单地看法条。并强调法律关系梳理的重要性,提倡同学们多去关注和学习法律以外的事情,提高梳理法律关系的能力。

在讲座之后,与谈人周昌发副教授高度评价赵忠龙副教授本次的讲座,并就讲座内容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任何的法律条文背后都是法律现实与社会现实的结晶,我们不能机械的去看待法律条文,法官审判案子也不能机械性的去适用法律,要更加透彻地理解法律的实质。

在学术沙龙的最后,同学们与赵忠龙副教授进行互动式提问,赵忠龙副教授为同学们作了细致全面的解答。通过这次法律学术沙龙,同学们了解到法律与社会相联系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在学习与研究法律的道路上仍需努力。

 

摄影:朱先文

撰稿:白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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