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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发表于: 2018-08-28 12:49:5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 工作(以下简称测评工作),依据《云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 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法学学科专业特点及其它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评人员范围为在云南大学法学院学习期满一年的在读全日制硕士、 博士研究生。

测评时间区间为上年度秋季学期开学之日至本年度秋季学期开学之日前一天。 所有用于测评的学业成绩和学术研究成果、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等的证明材料均 须产生于本时间段内。

学业成绩指教师在期末时候给定并已上报到学校系统的综合成绩。若已申请 考试改革的科目或考试采取考核方式的,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论文等。学术研 究成果须是正式发表的论文、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等。“拟刊用证明”等均不 算学术成果。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校、学院组织的实习、调研、实践活动,或经辅 导员/班主任、导师等同意参加的其它社会公益活动或实践。

第三条 测评成绩满分为 100 分,由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 业)素质、综合素质拓展三部分构成。测评最终结果量化分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四舍五入)。

第四条 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研究 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进行领导、监督、结果认定、复核裁定、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五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参评资格。

有学术不端行为,经领导小组委托的学术评价小组审查并认定的,取消参评资 格。

第六条 测评结果作为研究生各类评奖、评优、评助及推荐就业等工作的主 要依据,也是发展、评价中共党员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第七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满分 20 分,由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与奖励加分构 成。如有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的,须进行扣分。计算公式为:思想道德素质分=学 年思想品德操行分+奖励加分-违纪扣分。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得分直接计入总分,不再加权。

第八条 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考核,满分 16 分。此 部分评分在研究生自评的基础上,由测评小组进行评议打分。每个项目均须根据实 际表现进行客观评分,体现不同表现情况不同得分。所列分值为“上限”,不得采 用默认为满分的方式进行。

项目

基本内容

分值上限

政治态度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分辨是 非能力强,坚持原则,上进心强。

2

政治学习

认真学习各种政治理论,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的政治学习、 形势政策学习和各种教育活动。

2

心理素质

生活适应能力强,善于自我调适,正直乐观,意志坚定,能 与人沟通协作。

1

社会实践

深入社会,了解国情民意,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公益活动”标准参考第二十六条)。

2

社会工作

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学生组织和社团的 各类集体活动,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 责,努力完成任务。

2

遵纪守法

法纪观念强,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的学习
生活秩序。

1

学习态度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正派,无无故缺课、迟到、 早退等现象和其他影响课题纪律和秩序的行为。

2

文明礼貌

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待人热情,说话文明,尊敬师长,与 人为善,团结同学。

1

社会公德

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爱护公物,遵守社会秩 序,自觉维护公共道德。珍惜能源、资源,节约水电粮食。

2

讲究卫生

爱护环境,讲究卫生,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保持、 维护公共卫生、履行卫生值日责任。

1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者给予奖励加分,各项加分总和的上限为 4 分,超过 4 分 的按 4 分计。

(一)在测评年度内参加过无偿献血活动,加 1 分;

(二)有拾金不昧、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被校内外媒体报道的, 加 1 分;

(三)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成员加 1 分,舍长加 1.5 分;

(四)因思想品德操行方面的突出表现受到院内通报表扬或表彰的每次加 1 分, 受到学校通报表扬或表彰的每次加 2 分,受到校外有关厅局表彰的每次加 3 分, 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的每次加 4 分;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纪校规及安全知识考试成绩在 80—89 分者加 0.5 分,90 分以上者加 1 分。

(六)测评年度内所有课程均为全勤(无请假、缺课)的加 2 分。

(七)所在党(团)支部被评为院级优秀支部的,支部成员每人加 0.5 分,支 部委员每人加 1 分;被评为校级优秀支部的,支部成员每人加 1 分,支部委员每人 加 1.5 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者须进行扣分,各项扣分总和达 12 分及以上者,取消该 学年参评资格。

(一)学校或学院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无故迟到、缺席或早退的,每次扣 0.5分,测评年度内可以累计扣分。

集体活动系指学校、学院系组织的、要求广大研究生参加的文体、学术、政治 思想、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各类活动,包涵参加座谈、讲座、会议、调研、竞赛等多 种形式。

(二)上课未请假缺席,每缺席一次扣 0.5 分,测评年度内可以累计扣分,情 节严重的,同时按照校级校规予以处分;

(三)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离校的,每次扣 1 分,擅自离校时间超过 3 天的,扣2 分,测评年度内可以累计扣分,同时按照校级校规予以处分;

(四)宿舍卫生有不合格记录的,每个成员每次扣 0.5 分,舍长每次扣 1 分, 测评年度内可以累计扣分;

(五)酗酒闹事,与舍友或与他人发生严重口角和冲突,影响恶劣的,每次扣2 分,测评年度内可以累计扣分,违反校级校规的,同时予以处分;

(六)生活中铺张浪费、过度消费或进行与学生身份明显不符的消费,影响恶 劣的,扣 2 分;向校内外个人或机构进行借贷用于非生活必须性消费的,扣 2 分,因此类借贷引发起纠纷的,扣 4 分;

(七)在获得学业成绩、论文发表、评奖、校外实践实习、交流交换学习(含出国/境)推优入党、党支部组织学习、各类竞赛等活动有其它不当行为,造成不 良影响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 1—5 分的扣分,并按照校级校规 予以处分;

 (八)受到党纪、校纪或团纪处分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

                              处分种类

扣减分值

党纪处分

行政处分

团纪处分



警告

1分

警告

警告

严重警告

2分

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团内职务

4分

撤销党内职务

记过

留团察看

6分


留校察看


8分

留党察看


开除团籍

12 分

第十一条 参评研究生为中共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的,如有上述第(一)至 (七)种以及第(八)种中的行政处分扣分情形的,实际扣减分值分别为相应标准 扣减分值的 1.5 倍和 2 倍。


第三章 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测评得分由学业水平分与科研 创新(专业)素质分相加构成。其中科研创新(专业)素质分不设上限,但两项分 值相加超过 70 分的,按 70 分计。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分按照“课程加权平均分*学业水平系数”进行计算,课 程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第一学年学业水平系数分别为 0.6 和 0.7,博士研究生 的第一学年学业水平系数为 0.5。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第二学年学业水平系数分别为 0.5 和 0.6,博士研究生 的第二学年学业水平系数为 0.4。博士生若第二学年无课,则该项测评分为基础分25分。

第十四条 科研创新(专业)素质分由与攻读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成果得分累加而得,不进行加权。

第十五条 论文形式的学术成果,依据刊物的学术性及权威性不同,分为 AG 类,各类的范围及计分值如下。

A 类: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每篇计 50 分;

B 类:在 SCI、SSCI、CSSCI 期刊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每篇计 30 分;

C 类:SSCI、CSSCI 扩展版期刊上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每篇计 15 分;
     D 类:在省部级报纸(理论版)、ABC 类之外的各大学、学院学报(不含增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社科院、社科联主办的非 CSSCI(含扩展板)刊物上 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每篇计 10 分;

E 类:参加法学院研究生论坛及其它校内外法学类学术论坛、会议且论文被会 议论文集收录的,每篇计 3 分;

F 类:由学生社团主办的校内综合性学术刊物、院内法学类专业刊物上发表论 文,每篇可计 1.5 分;

G 类:在上述六类范围之外的其它国内正规期刊或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法 学学术论文或专业评论,每篇计 1 分。但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青 春岁月》、《商》、《现代妇女》《职工法律天地》等刊物购买版面发文的每篇减1 分。

在上述各类论文的作者单位须注明“云南大学法学院”。其中 DEFG 四类论文 还须同时满足下述三个条件方可给予相应计分:1、单篇字数在 5000 字以上;2、 系第一作者;3、提交由中国知网出具的刊物正式刊发的原文重复率检测报告且重 复率低于 10%。

ABC 三类类论文非第一作者的,应当由论文第一作者出具论文“贡献率说明”, 说明此非第一作者在完成该论文过程中的工作量及贡献率,计分值为:每篇计分量/合作人数。论文合作者中有指导老师的,指导老师不计入作者数。

一个测评年度内在同一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的,以 1 篇计算。

第十六条 著作形式的学术成果,计分值如下:

出版撰写的法学著作,字数在 20 万字以上的,每本计 50 分;字数在 10 万20 万字的,每本计 30 分。出版合作撰写的法学著作,计分值为:每本计分量/合 作人数。著作非第一作者的,计分值为:每本计分量/合作人数,并应当由著作第 一作者出具著作“贡献率说明”,说明此非第一作者在完成该著作过程中的工作量 及贡献率。

出版参与编写的法学著作,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 8 万字以上的,计 8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 5 万8 万字的,计 4 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 数在 2 万5 万字以下的,计 3 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 5000 字以上、2 万 字以下的,计 2 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 5000 字以下的,以及出版参与翻 译的法学著作,计 1 分。

第十七条 以上论文或著作获奖的,获一等奖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厅 级、校级和院级在原有基础上分别加 10 分、8 分、6 分、5 分和 3 分,获二等奖和 三等、优秀奖依次减 1 分;合作的额外加分为:相应奖项加分量/合作人数。

第十八条 主持课题并已结项,但未发表论文或著作的,按国家级、省级(司 法部、法学会、云南省等)、厅级、校级、院级分别计 10 分、8 分、6 分、5 分、3 分;参与课题并已结项,但未发表论文或著作的,或主持课题但尚未结项的,均 按国家级、省级、厅级、校级、院级分别计 4 分、3 分、2 分、1 分、0.5 分;参与 正在进行的课题但无相关成果的不加分。主持或参与的课题发表论文或著作的,按 上述规定计分。

上述课题作为测评依据的,须提供相关机关颁发的立项证明和课题组成员证 明材料。

第十九条 决策咨询成果被采纳的,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 分别计 20 分、10 分、8 分、2 分。合作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计分值为:每项计 分量/合作人数。

第二十条 上述内容的计分均须提供原件作为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由同一创新成果带来的多项荣誉只能申报一项加分,不得重复累加。论文形 式及著作形式的学术成果,必须是测评年度内的已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仅有用稿通 知的不能计分。

第二十一条 参加法学院组织的研究生论坛、法律沙龙、学术讲座、读书会等 学术活动,每满五次方可计 1 分,测评年度内累计不超过 3 分。此项计分以学院相

关负责人员的签到记录为准。 参加法律专业知识竞猜、模拟法庭竞赛、辩论赛,每次加 1 分,获奖从三、二 等、一等逐次加 1 分。


第四章 综合素质拓展测评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拓展测评主要评价在专业学习、训练之外进行的文体 素质、公益实践、技能技术等综合素质的拓展和成效,满分为 10 分,得分直接计 入总分,不再加权。

第二十三条 在党团组织、学生组织及年级、班级中担任学生干部的,根据工 作表现和实绩可给予相应加分。同时担任多个学生干部职务的,以最高分计,不重 复加分。

校级

院级

班级

分值上限

研究生会主席

院团委副书记;研究生 会主席;新媒体运营中 心主要负责人


3

研究生会副主席、部长;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院团委委员;研究生会 副主席、部长;新媒体运 营中心副职负责人、部 长;学生社团主要负责 人

班长;党支部书记、副 书记;团支部书记

2

研究生会副部长;学生 社团副职负责人

研究生会副部长;学生 社团副职负责人

其它班委;党支部其 它支委;党小组长;团 支部支委

1.5

研究生会干事;学生社 团部门负责人

研究生会干事;新媒体 运营中心干事;学生社 团部门负责人


1

具体的加分值,在研究生会、学生社团任职的,由研究生会主席团、社团主要 负责人确定;在党支部任职的,由党支部支委会确定;在团支部任职的,由院团委确定;在年级、班级任职的,由班主任/辅导员确定。

第二十四条 虽未担任学生干部,但经常积极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经班主任/辅导员提名、班会表决,可给予 0.5—2 分的计分。

第二十五条 担任法学院学生助理,考核为合格的计 1 分,考核为优秀的计 2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际、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地厅级)、院级(县区级)的文体类、创新创业类竞赛活动,获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分别计 5 分、4 分、3 分、2 分、1 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的,按照活动组织机构的级别给予相 应计分:国家级、省部级、校(地厅)级、院(县区)级分别计 3 分、1.5 分、1分、0.5 分。

活动须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活动图片、视频资料方可计分。

公益活动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 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 国际合作等本人认为属于公益活动,且测评小组认可属于公益性质的活动。

校研究生会、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的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 院级活动给予计分。对于准备时间周期较长、规模较大、效果较好的活动,经领导 小组同意,可据实际情况及个人贡献度,给予 0.5—1.5 分的计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上述范围之外的其它素质拓展活动,本人认为应给予计分 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给予 0.25—3 分的计分。


第五章 测评组织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的测评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在班主任的带领下 开展测评。全体博士研究生为一个测评组织单位,在班主任的带领下开展测评。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各班级成立测评小组与复核小组。

测评小组负责本班全体学生的测评工作,由班长、班级党支部负责人、团支部 书记及 35 名学生代表组成,由班长担任组长。学生代表由班会选举产生。学术 型硕士班的学生代表,原则上应考虑覆盖不同专业。

复核小组负责对本年级其它班级的测评结果进行复核检查,由班会选举 5 名学生组成。复核工作采取交叉方式进行,即 A 班复核 B 班,B 班复核 C 班,C 班复 核 A 班,以此类推,具体由年级辅导员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全体参评博士研究生以会议选举方式推选 35 名学生组成测评 小组。博士研究生的测评复核工作由班主任负责。

第三十二条 测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研究生本人填表申报,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测评小组对证明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检查,然后根据申报及证明材料进行相应打分并计算出总分值;

3.测评小组将全部材料移交复核小组,由复核小组对打分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分值计算的正确性进行复核后提出复核意见;

4.复核意见反馈至测评小组,若测评小组对复核意见认可,则由双方签字后在班级内公布,同时上报领导小组;若测评小组对复核意见有异议且经双方共同复核 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领导小组研究裁定;

5.领导小组对复核有异议的测评材料进行研究裁定;对复核无异议的材料进 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 5%。对于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领导小 组直接进行纠正。若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过多或存在其它必要性情形,可退回按前 述程序重新进行测评;

6.上述程序完成后,通过学院内张贴或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

第三十三条 针对科研成果等级、水平以及科研活动等的认定,如有争议,领 导小组可委托由教师组成学术评价小组或学生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评价。上课出 勤情况认定,有考勤记录的根据记录认定;无考勤记录且个人申报全勤的,任课教 师、班主任、测评小组、班委及同学在测评中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全勤。


第六章 测评监督与责任监督


第三十四条 测评小组成员不得参与对自己本人的测评,应主动进行回避。

第三十五条 在测评过程中,研究生有意见可向测评小组或复核小组反映, 确有问题的,测评小组或复核小组应当及时纠正;在测评结果公示期间,研究生对 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问题的给予纠正处理;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仅受理涉嫌测评作弊方面的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或 对分值合理性等方面的质疑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在测评过程中,发现参评研究生有虚假申报等作弊行为的,或 测评小组及复核小组成员有篡改材料、故意错误计算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经领导小 组查证属实,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的测评资格。测评工作结束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经领导小组查证属实,取消相关责任人该年度测评结果,并取消根据该测评结果获 得的奖励、荣誉,追缴奖金、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本细则实施过程中,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 修订并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后执行。但根据修订前的规定已完成的测评 结果确定有效,不作更改。

第三十八条 测评原始材料由法学院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领导小组对本细则保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领导小组对本细则保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测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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